[专业问题讨论] 请高人指点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的区别

2007-6-2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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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予受理.
2. 视为未提出.
3. 视为撤回.
2002年99题和2004年76题等均与这些概念相关. 究竟它们有什么原则上的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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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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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21 18:33:11

Re:请高人指点下列概念的区别

原则区别不知道,来学习[s:4]

自己的方法是记忆。要是有什么方便的方法,或者下面的错了,还望告诉下啊,谢谢!

不予受理:由于主题、客体、期限等不满足要求

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不是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的,不予受理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 不符合本章第2.1节(1)、(2)、(3)中规定的受理条件之一的。
  (2) 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3)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4)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5) 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6)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7) 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视为未提出:由于缴费、主题(共同申请的情况)、文件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视为撤回:未按期提实质审查导致申请视为撤回,未按期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实质审查费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上面只是一部分,楼主,可以通过ctrl+F键检索下关键词,就能了解大概了。[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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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6-21 18:58:29

Re:请高人指点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的区别

这个问题确实让人迷惑,这个区别大概编写指南的人也迷糊;
----------------------------------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
“不予受理”中 的一情形:(7) 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处理方式:(2)采集数据并发出不受理通知书:作出不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当事人,正本存档。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3)分案申请的类别

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例如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只能提出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类别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

结论:
对于分案申请请求书中类别填写与原申请不一致的,第一部分和第五部分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

所以大家都是大迷糊底下的小迷糊,难得糊涂!糊涂难得啊!
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21 19:47:07

Re:请高人指点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的区别

记忆中好象在某个地方见过类似的问题,曾经有高人作了一个比喻,很形象

他把申请过程比作是一列火车,

不予受理,即表示由于各种原因,代表该申请的火车还没有出发,至于具体什么原因,大概需要背诵功夫了。简而言之就是细则40条的几种情况——

发实缺请说和权
实用新型缺附图
外观缺请图照片
申请未用中文写
文件未打或印刷
请求书缺申请人
外国申请未委托
申请类别未写明

视为未提出,即表示代表该申请的火车已经出发,在行驶过程中发现申请缺少一些文件,需要补正,于是就临时停站,等申请人办补正手续,申请人如果补好了,列车就继续前进,如果虽然补不好,但基本不影响整列火车的前进,则发一个视为未提出,

视为撤回,同视为未提出的情况类似,列车临时停站,等申请人补正,但如果补不好,会导致整列火车无法前进的话,则发一个视为撤回。
leeky  注册会员 | 2007-6-21 19:54:19

Re:请高人指点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的区别

本人以前回答过类似的问题。本人的经验是先了解基本原则,结合具体事项一般错不了:

不予受理:这个可能需要比较清楚的了解和记忆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

视为撤回:个人概括起来,受限已经有申请已经被受理,就是因为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进行相应的行为,例如缴费、答复审查意见等,结果就是导致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视为未提出:多为做出的相应行为不符合要求。
老本  认证会员 | 2007-6-27 16:34:36

关于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的区别

从“视为撤回与视为未提出”的性质上分析!
专利审查过程是严格依照既定的程序进行的。这个既定的程序,我们可简单地称之为“轨道”。轨道的意思是说,必须亦步亦趋地前行,不能强行地超车。就是每个轨道上的车站都必须经过,但是否停车,则不一定。但是大站必须停下来,等待业务上的处理。小站则可以由申请人选择了。

视为撤回:是指一个申请已经进入到审查程序这样“轨道”了,并在“轨道“上运行了一段时间,但是没有到达目的地。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依照法、细则的规定,或者没有答复审查员意见,则视为撤回了。由此,视为撤回是针对一个申请案而言的。

视为未提出:与上述不同,这是针对已经进入到审查程序这样“轨道”后的一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如,要求优先权而没有缴费,则要求优先权这个动作视为未提出,而不是针对整个申请案的。
但是注意复合的程序导致的法律后果。如:如果在申请日期三年前的”节骨眼“上提出实审请求,但是没有缴费,则这个动作”视为未提出“,接着,由于超过三年的期限,这个案子被视为撤回。当然,如果没有缴费被及时发现了,或者说,未到申请日起三年届满日,你还来得及再次提出实质审查,以避免视为撤回这样严重的后果出现。

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出视为撤回与视为未提出的区别。

上面用的比喻,就是是否上了轨道。如果没有上轨道,就应是“视为未提出”。如分案申请,提出得时机如果不对,分案的动作就会被视为未提出;这是因为你不满足进入轨道的必要条件。

而上了轨道后,就是具有申请号的一个具体案子了,然后,就在轨道上开始一站一站地前进,如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等等,如果其中的某一动作有瑕疵,先会导致这个动作不成立,即视为“未提出”,如果由于该动作的未提出,继而导致整个案子脱离轨道了,就是“视为撤回”。如果某一动作的瑕疵只是导致该动作本身不成立,就“视为未提出”。比如,在要求提前公开声明的表格中,缺少盖章或签字,只是导致该要求“提前公开”这个动作不成立,不会导致整个案子脱离轨道,该案子仍要在18个月到期时公开,则没有对案子造成影响。可见,“要求提前公开”这个动作是个小站,你可以不要求,即不需要停车处理,继续前行就可。

再举一个例子,如果生物工程的专利申请,涉及到微生物保藏。那么需要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提出保藏,在申请时要给出声明,并最迟在申请日4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存活证明。如果有人在申请的时候,乃至在申请日4个月内,都没有提出声明并提交保藏证明、存活证明,即使申请人真的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提出了保藏,那么其后果是:其一,视为未提出保藏(针对保藏的动作而言);其二,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审查员会以申请人未提出保藏为由,适用专利法第26.3条发出审查意见,申请人此时无法回答审查员的意见,如果到期不能回答审查意见提出的问题,则就导致视为撤回(针对申请案而言),当然,如果申请人随便地回答审查意见,没有针对性或者没有提出合适的理由,审查员就可以直接发出驳回决定了。

关于不予受理,表面上,虽然也是针对申请案本身的,但实际上是针对“提出申请”这个动作的。如果一个发明申请,缺少说明书等必备文件,人家就不予受理,其结果也等于“未提出申请”,也就没有上“轨道”。表面上看是针对申请案子的,实际上是针对提交这个动作本身。案子还不是官方认可的案子(没有申请号),所以就无所谓撤回不撤回了。

有人将专利法、细则中的未提出、撤回、不予受理等情况作了汇总,运用上面的原理,以是否上了轨道为前提,可以分别检验一下每一种情况,看看是否很方便记忆?
尖峰  注册会员 | 2007-6-27 17:41:24

Re:请高人指点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的区别

多看一些老本的贴子,长不少知识
ps  注册会员 | 2007-6-27 21:06:17

Re:请高人指点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的区别

1. 不予受理.是被动的,就是说申请人想申请,但因不满足条件,被拒绝。

2. 视为未提出,这是半被动半主动的,就是说产生这种后果的行为是申请人做的,而国知局针对这种行为作出未提出过处理。

3. 视为撤回,这是主动的,即申请人的某个行为直接导致撤回的后果。

要慢慢体会。
雨雪571  注册会员 | 2007-6-27 21:15:23

Re:请高人指点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的区别

专家就是专家哈,比喻的形象,表述的通俗易懂,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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