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不明白了,摘要作为对比文件为什么就不可以?大家都说“法律效力”,可是都没有看看到底是什么法律效力。
摘要不能作为评判它所在的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这个意义上,摘要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摘要作为另一个专利的对比文件,它是技术意义上的,而非法律意义上的!
你们想想,一篇论文都可以作为对比文件,一篇放在拉萨的藏文都可以作为对比文件,为什么一篇其它专利的摘要不可以?简直搞笑。
说抵触申请的摘要不能作为对比文件的理由,只能从摘要的提交日期不确定说起,即程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
如果一篇专利的公开日早于另一篇专利的申请日,那么这篇专利的摘要肯定也属于现有技术,可以作为对比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