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可以转换的类型,可以从《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中看出:
《巴黎公约》第四条(E)规定:“(1)以一项实用新型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向一个成员国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时,其优先权期限与以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为优先权基础时的优先权期限相同;(2)可以以一项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实用新型申请,反之亦然。”这一规定表明,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来说,在要求优先权时,其申请类型可以相互转换。首次申请为发明专利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实用新型申请;首次申请为实用新型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
由于中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因此中国也遵守《巴黎公约》中的上述规定。
jackyzhw wrote:
如实用新型改为发明,谢谢。
专利法实施细则33条只规定了本国优先权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