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寻常 wrote:
你好,
根据新修改的《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只改变材料的锯条应当属于可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范畴,只要该材料是已知的。
如果锯条上镀的一层材料膜是一种新的材料膜,并且该新的材料膜被写入了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中,则不符合现行《审查指南》对实用新型的规定;如果该新的材料膜并未被写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中,则该实用新型还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在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不是说: 只要是该材料特征是已知的就给予保护吧?
应该是和其它具备授权条件的技术特征结合后,给予保护;否则就和实用新型的概念冲突了;“形状,构造”
我看到在书中的判断标准都是采用只要是已知的材料特征,都是可以保护的;这个应该和指南的规定有出入;
至于第二个判断,如果是一种新的材料膜,不要求保护构成膜的材料,而是要求保护锯条上覆盖一层薄膜这种层状结构,应该属于可保护的范围吧?指南中的例子就是,渗碳层、氧化层;
这样理解,当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