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讨论冯晓青练习中的错误!逐渐增加中

2007-8-2 23:55
612813
arbor2002  注册会员 | 2007-8-4 00:43:01

Re:讨论冯晓青练习中的错误!逐渐增加中

1.一种治疗关节炎的治疗仪,属于外观保护的对象吗?答案:不属于

这个题目奇怪在让做题人得猜他的意思。

外观设计对象只能是产品,“一种治疗关节炎的治疗仪”当然是一种产品,申请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图片照片就行;
另一方面,做为外观设计的名称,用“一种治疗关节炎的治疗仪”觉得不太合适,用“治疗仪”应当就可以了;
因此,个人认为,,“一种治疗关节炎的治疗仪”属于外观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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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x091  注册会员 | 2007-8-9 23:18:47

Re:讨论冯晓青练习中的错误!逐渐增加中

里面增加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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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plane  注册会员 | 2007-8-12 00:17:22

Re:讨论冯晓青练习中的错误!逐渐增加中

herofar wrote:
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
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各条件才不能授予专利

化验肝炎的新方法,有可能是离体或针对不特定个体的,因而可以被授予专利
审查指南在你引用这两个条件后面还有一段“如果一项发明从表述形式上看是以离体样品为对象的,但该发明是以获得同一主体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则该发明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化验肝炎的方法,直接目的肯定是获取主体是否有肝炎这一诊断结果,所以不管化验的对象是不是离体样品,都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xdoyf  注册会员 | 2007-8-14 00:26:24

Re:讨论冯晓青练习中的错误!逐渐增加中

冯小青的书实在不怎样,错误数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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