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讨论冯晓青练习中的错误!逐渐增加中

2007-8-2 23:55
616913
第一次讨论的问题
1.一种治疗关节炎的治疗仪,属于外观保护的对象吗?答案:不属于
2.化验肝炎的新方法,能授予专利权吗?    答案:能

3.使用了他人美术作品的外观设计,可能授权吗?  答案:能

个人认为都是相反的。
1.治疗仪的外形可以申请外观啊,实际操作中也可以阿
2.属于诊断方法,不符合法25条。
3.法23条不得与他人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当然实际操作中,可以授权!因为哪怕是实用新型,张三授权了,李四再一样申请一个,也可能授权。因为不检索。

综合大家的意见
1.没有结果,考试遇到这样的题,就根据考题本意选择
2.题目不清楚,不确定是通过什么化验肝炎。参考审查指南116p
3.可以授权。参考法详解23

第二次请教的问题
1.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得前序部分。如果可以出处在那?
2.代表人可以办理恢复请求事务吗?   答案是可以
   因为审查指南中指出,不可以直接办理涉及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设你全能冠,委托代理,转让申请权、优先权、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
  我个人认为:恢复请求,也是涉及权利的问题,属于上述“等”的范围。我认为不可以。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3 个回复

倒序浏览
tao000tao  新手上路 | 2007-8-3 00:55:18

Re:讨论冯晓青练习中的错误!逐渐增加中

这个帖子好,我也发现其中有好多错误,将继续跟进!
广告位说明
herofar  中级会员 | 2007-8-3 01:26:56

Re:讨论冯晓青练习中的错误!逐渐增加中

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
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各条件才不能授予专利

化验肝炎的新方法,有可能是离体或针对不特定个体的,因而可以被授予专利
herofar  中级会员 | 2007-8-3 01:34:25

Re:讨论冯晓青练习中的错误!逐渐增加中

因为外观设计是针对产品的,与单纯的美术作品还是有区别的,如果不考虑在先的著作权,我认为\'\'可以\'\'授予外观专利正确.
毕竟题目是说可以,获得授权的外观专利著作权人也不能侵犯,不过和主张著作权不冲突.
herofar  中级会员 | 2007-8-3 01:40:10

Re:讨论冯晓青练习中的错误!逐渐增加中

第一题题目不好,大概题意想说明外观专利不保护功能,不过写申请时候不写功能一样能获得外观专利,毕竟很多外观设计产品都有功能,只是不保护而已.
swob  新手上路 | 2007-8-3 05:30:10

Re:讨论冯晓青练习中的错误!逐渐增加中

没什么讨论价值。错误不是一般的多。
建议功力不深的就不要看了。
功力深的就当改错练习来做。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3 06:55:35

Re:讨论冯晓青练习中的错误!逐渐增加中

zhx091 wrote:
1.一种治疗关节炎的治疗仪,属于外观保护的对象吗?答案:不属于
2.化验肝炎的新方法,能授予专利权吗?    答案:能

3.使用了他人美术作品的外观设计,可能授权吗?  答案:能

个人认为都是相反的。
1.治疗仪的外形可以申请外观啊,实际操作中也可以阿
2.属于诊断方法,不符合法25条。
3.法23条不得与他人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当然实际操作中,可以授权!因为哪怕是实用新型,张三授权了,李四再一样申请一个,也可能授权。因为不检索。

不完全同意!

1. 一种治疗关节炎的治疗仪,属于外观保护的对象吗?

请看专利法和细则中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
细则2条: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
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出题人的本意是想表达,治疗方法是不可授权的主题,但是治疗仪是可授权的主题, 其技术特征/限定特征在于是“治疗关节炎”的仪器。这和外观根本不搭嘎。

或者,冯的题目设计的不合理。

但是,如果非要我在冯和楼主之间选一个的话,我选冯的答案。

2. 同意楼主的意见。

3. 使用了他人美术作品的外观设计,可能授权吗?  答案当然是:能!

请再看详解关于法23条的解释:

“在一些情况下.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尤其是与著作权的冲突具有类似的性质。 例如,假设甲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乙未经甲许可,将该美术作品用于其设计的屏风上,予以制造或者销售,则构成了侵犯甲的著作权的行为,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是,乙首次将该美术作品运用于一种产品上,与该产品的其他形状、图案相结合,形成了一种富有美感、对公众有吸引力的工艺美术品,这本身也是一种创作,也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要消除后者的权利或者不予承认。如果乙就其设计的屏风提出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这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

后面还有一些话,好好理解一下吧!

可惜我不会使用不同颜色,来HIGHLIGHT 重要的地方,大家凑合着看吧。
欢迎提出不同意见。
sapphire_wang  中级会员 | 2007-8-3 19:49:54

Re:讨论冯晓青练习中的错误!逐渐增加中

zhx091 wrote:
1.一种治疗关节炎的治疗仪,属于外观保护的对象吗?答案:不属于
2.化验肝炎的新方法,能授予专利权吗?    答案:能

3.使用了他人美术作品的外观设计,可能授权吗?  答案:能

个人认为都是相反的。
1.治疗仪的外形可以申请外观啊,实际操作中也可以阿
2.属于诊断方法,不符合法25条。
3.法23条不得与他人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当然实际操作中,可以授权!因为哪怕是实用新型,张三授权了,李四再一样申请一个,也可能授权。因为不检索。

1.主题是治疗仪的外观(产品的外观),不是治疗关节炎的治疗仪(用于治疗的产品);所以1是可以的
2.题面信息不全难以判断,只能笼统的说有可能授权(不排除是离开本体的化验方法,以获取中间信息为目的)
3.完全可以授权,且我记得后面有专门的解释关于此类问题的争议解决的

感觉这两本练习后面几章的答案解析实在是做得比较马虎的,不知道是为了赶时间还是什么,其实有些问题几句话也就可以解释得清楚的,他就那么一行字搞得大家云里雾里
dhdahuang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3 22:52:46

Re:讨论冯晓青练习中的错误!逐渐增加中

这书错误太多了

不是很严谨

挑错的话可以再出一本书了
zhx091  注册会员 | 2007-8-3 23:39:20

Re:讨论冯晓青练习中的错误!逐渐增加中

那怎么办,不要看了吗?但看书记忆不深啊!要用题来加强记忆阿!买了不看感觉可惜,看了又有错!不管他,根据题去看相关的书吧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