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生物保藏与实用性的关系

2007-7-29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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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保藏与实用性的关系:
法,细则,指南中都有关于生物样品保藏的规定。例如通过不能再现的筛选,突变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是需要保藏的(指南P287)。

在指南P296页关于对实用性的解释中有
9.4.3 实 用 性            
在生物技术领域中,某些发明由于不能重现而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9.4.3.1 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
这种类型的方法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且具有很大随机性,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能重现的。例如从某省某县某地的土壤中分离筛选出一种特定的微生物,由于其地理位置的不确定和自然、人为环境的不断变化,再加上同一块土壤中特定的微生物存在的偶然性,致使不可能在专利有效期二十年内能重现地筛选出同种同属、生化遗传性能完全相同的微生物体。因此,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一般不具有工业实用性,除非申请人能够给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这种方法可以重复实施,否则这种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9.4.3.2 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人工诱变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
这种类型的方法主要依赖于微生物在诱变条件下所产生的随机突变,这种突变实际上是DNA复制过程中的一个或者几个碱基的变化,然后从中筛选出具有某种特征的菌株。由于碱基变化是随机的,因此即使清楚记载了诱变条件,也很难通过重复诱变条件而得到完全相同的结果。这种方法在绝大多数况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除非申请人能够给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在一定的诱变条件下经过诱变必然得到具有所需特性的微生物,否则这种类型的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问题:
既然不能再现的筛选,突变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是可以保藏的。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通过不能再现的方法得到了一个微生物菌种,并将它进行保藏,就可以申请专利。而且也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但是实用性的规定好象是说不能再现微生物菌种即使被保藏,如果申请人不能够给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在一定的诱变条件下经过诱变必然得到具有所需特性的微生物,那么此申请将被认为是没有实用性。

应该如何理解此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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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倒序浏览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7-30 20:32:21

Re:关于生物保藏与实用性的关系

如果是通过不能再现的筛选,突变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是一定需要保藏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申请要保护主题应该是该“微生物”本身而不能是它的“生产方法”。其生产方法因为是不能再现的,所以不具有实用性。但是作为“微生物”本身,因为其已经客观存在了,并且具有益效果,因此“微生物”本身是具有实用性的。

另外,保藏行为是为了满足的是充分公开的要求,并不是为了体现实用性。如果该“微生物”本身已经是存在的,能够通过繁殖再现,并且具有有益效果,那么就已经具有了实用性。而保藏是为了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公开渠道获得该“微生物”,是为了满足该方案能够被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的要求,即充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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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feng  注册会员 | 2007-9-14 06:45:19

Re:关于生物保藏与实用性的关系

微生物保藏仅仅是为了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吗?那为什么还规定“如果微生物死亡......”还要“存活证明”?这些应该属于实用性的要求吧?
不知理解是否准确?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19 07:36:48

Re:关于生物保藏与实用性的关系

微生物保藏主要是为了让公众能够得到该样品,这属于充分公开的要求。如果没有保藏,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施该发明,并不代表该发明本身就是不能再现的,因为申请人手中还是可以具有该样品,该发明本身还是有可能可以实施的。


chunfeng wrote:
微生物保藏仅仅是为了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吗?那为什么还规定“如果微生物死亡......”还要“存活证明”?这些应该属于实用性的要求吧?
不知理解是否准确?
chunfeng  注册会员 | 2007-9-19 08:28:22

Re:关于生物保藏与实用性的关系

谢谢杨老师,如果保藏只是为了充分公开,那为什么还要提交存活证明呢?存活证明和充分公开有必然的联系吗?存活证明起的作用不是证明该生物材料具有再现性?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20 19:37:34

Re:关于生物保藏与实用性的关系

保藏证明主要是为了证明保藏时间,存活证明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证明保藏菌种是存活后才能开出。存活证明只证明保藏的菌种是存活的,可以被公众得到。即使保藏菌种未存活,其他地方也有可能还有该菌种存活,因此并不能直接得出该菌种不具有再现性的结论。



chunfeng wrote:
谢谢杨老师,如果保藏只是为了充分公开,那为什么还要提交存活证明呢?存活证明和充分公开有必然的联系吗?存活证明起的作用不是证明该生物材料具有再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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