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物保藏与实用性的关系:
法,细则,指南中都有关于生物样品保藏的规定。例如通过不能再现的筛选,突变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是需要保藏的(指南P287)。
在指南P296页关于对实用性的解释中有
9.4.3 实 用 性
在生物技术领域中,某些发明由于不能重现而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9.4.3.1 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
这种类型的方法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且具有很大随机性,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能重现的。例如从某省某县某地的土壤中分离筛选出一种特定的微生物,由于其地理位置的不确定和自然、人为环境的不断变化,再加上同一块土壤中特定的微生物存在的偶然性,致使不可能在专利有效期二十年内能重现地筛选出同种同属、生化遗传性能完全相同的微生物体。因此,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一般不具有工业实用性,除非申请人能够给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这种方法可以重复实施,否则这种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9.4.3.2 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人工诱变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
这种类型的方法主要依赖于微生物在诱变条件下所产生的随机突变,这种突变实际上是DNA复制过程中的一个或者几个碱基的变化,然后从中筛选出具有某种特征的菌株。由于碱基变化是随机的,因此即使清楚记载了诱变条件,也很难通过重复诱变条件而得到完全相同的结果。这种方法在绝大多数况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除非申请人能够给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在一定的诱变条件下经过诱变必然得到具有所需特性的微生物,否则这种类型的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问题:
既然不能再现的筛选,突变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是可以保藏的。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通过不能再现的方法得到了一个微生物菌种,并将它进行保藏,就可以申请专利。而且也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但是实用性的规定好象是说不能再现微生物菌种即使被保藏,如果申请人不能够给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在一定的诱变条件下经过诱变必然得到具有所需特性的微生物,那么此申请将被认为是没有实用性。
应该如何理解此问题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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