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lzj wrote: 如果当事人的确已经有证据,证明专利权无效。代理人当然应该支持当事人无效的请求。如果当事人,什么证据都没有,就想无效他人的专利权,这明显是一种无赖行为。希望,专利代理人,站在保护民间发明人积极性的高度,规劝当事人合作。 如果民间申请专利权的积极性下降,对大家都没有好处。 如果社会动不动就使用,公知公用的方法来使专利权无效,最后可能企业申请专利权的积极性也没有了。 实际上,创造性判定真的是很难的技术。 有线电话,到无线电话,是一次技术革命。 但如果使用公知公用,也可以判定这次革命的创造性。 因为,当时,无线电报,收音机无线发送技术都已经成为公知公用的技术。
kevinxpat wrote: 授权是专利局作出的,复审委将其无效 法院撤销了复审委的无效,是不是就相当于维持了专利局的授权状态。。
抱月听琴 wrote: 并不是这样 法院撤销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意味着“撤销”而已 也就是说,决定撤销了,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还在 专利复审委员会还需要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至于新审查决定的结论是什么还是未知 并不能当然地认为涉案专利就是有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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