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记者 王淼
原出处:中国改革报
发表日期:2007-7-4
本报讯 近日,又一国家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布有着“手机防盗第一人”称谓的专利发明人解文武在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中胜诉。
2006年7月17日,解文武得到通知,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以“该专利是相关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轻易想到的,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技术”为由,认定解文武的手机自动报失发明专利无效。去年9月25日,解文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院(去年本报9月27日曾对该案进行过报道)。
解文武的专利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由于该专利解文武先后在中央电视台被评为首届《百姓专利》十大专利人物,在安徽卫视被评为首届《金点子行动》十大发明人。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缘于解文武与海尔公司的一场官司。2004年起,解文武发现青岛海尔公司生产的一款手机“借用”了他的技术。在向海尔商讨专利合作未果的情况下,解文武将海尔公司告上了法院。2005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文武败诉。在解文武告海尔侵权的同时,海尔也向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解文武专利无效的请求。2006年6月28日,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作出了认定该专利无效的决定。为此,解文武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
在本案中,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是以“该专利是相关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轻易想到的,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技术”为由宣布解文武的手机自动报失发明专利无效的。解文武的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成为该案讨论的焦点。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广泛评议后引用专利法规定指出,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法院根据专利法及相关法规对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进行了详细讨论,认定解文武的发明专利与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供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经评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作出的8472号决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原告请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宣布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8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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