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jy wrote:
此案件结论:“判决宣布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8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疑问:
法院,应该没有权力维持专利权有效,只能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84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重新做出决定!!!
本人认为:
只有知识产权局,或复审委以知识产权局名义,来决定专利是否有效!!! 最新的一起复审委上诉北京高院的二审案子,一审一中院不但撤销了复审委的决定,还作出了专利权无效的判决,复审委大概觉得面子实在挂不住了,在专利权人同意一审判决的前提下,还主动提出上诉。然而结果是高院维持了中院的判决。当然,这个案子围绕的是外观设计专利,可能法院认为比较简单,直接就判了,高院并不认为中院有越权执法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槛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法院可能是依据第四款的规定,直接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即复审委的无效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