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代理 wrote:
就你说的情况真的没法回答你。
比如,盐X是不是新的,激素A用来治疗疾病B是不是新的,盐X促进激素A分泌是不是可以工业方法实现等等等等,太多的限制因素不确定,所以我不可能给你一个答案。
我始终认为,就一个不确定的内容给出答案的人考虑问题的严谨性是值得怀疑的。 同意上述观点,有太多的可能的不确定性因素,纸面上回答问题不可能准确.
从目前判断,盐X不是新化合物,如果是的话,申请保护盐X最好不过,不以特定医药用途加以限制,包括X医药的第一用途,第二用途......。.
盐X是已知的化合物,这里提出一个建议,如果能以盐X的药用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形式出现比较好授权,该药用组合物的效果部分就是促进激素A的增加,达到治疗B疾病的效果.盐X为活性成分,再加上医药上可以接受的载体或者敷料等.当然既然是组合物就要提供比较多的实施例,特别是组合效果.
以下是三种通常的写法类型:
1、物质在医药上的新用途称为用途发明,用途发明的权利要求最好写成:用于治疗某疾病的医药组合物,包含化合物X\".这种写法相对于一已知化合物X的第二用途或是第三用途(治疗Z疾病)....的保护范围是很有用的。
2、如果该化合物X是新的,属于一新物质X的第一用途,即可以写成\"一医药组合物含有化合物X\"来描述该权利范围而不以特定医药用途加以限制.这类不以特定医药用途加以限制的权利范围只有在该物质属新的物质时才可以。
3、写成\"使用该物质X用以生产治疗Z疾病的医药组合物\"。
这种用途专利的权利要求是方法形式的权利要求,相同于\"一种生产用于治疗Z疾病的医药组合物的方法,该组合物包含物质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