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2007-6-12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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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leet  注册会员 | 2007-7-5 19:29:57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接触过一个与之类似的无效案(复审委已作决定),上面几位所言极是,用“或”来并列技术方案的时候,其中一个方案被公开,该项权利要求即丧失新颖性,无效针对的是一项完整的权利要求,不可能保留一项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一个技术方案。
诚然无效程序中可以删除一项权利要求中并列的某一技术方案来补救,但此时有两个问题要考虑:
1,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的时机
2,并列的出现在从属权利中,想赌主权保得住,不愿删从权中并列的。
接触的那个那个案子就是出了状况,当时从权并列了三个,本来想建议删一个比较不利的,后来没有建议出来,加上那个实新专利写得奇烂,可能救也白救,最终在无效中没有作修改,结果主权没有了,那个从权当然没有了,但另外保住了几个从权,现在回想总结那个案子,真是死马当活马医,删了那个并列的,说不定可以多保住一个,
还有点经验教训,按指南规定,这种删除在决定之前都可以,所以这种情况可以在口审之后,根据口审情况,在独权不保险的情况下,对从权动下手术。这是后话,今天看到这个贴,想起那个案子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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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里  中级会员 | 2007-7-5 19:52:50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肯定是有新颖性的,因为对比文件并没有覆盖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不过你可以再结合一篇对比文件,现在无效你想搞掉人家新颖性太嚣张了吧``````低调一点,搞掉创造性就很不错了也`````我们所天天都在打无效官司,很少提到新颖性的问题,实际上我觉得新颖性的提出只是无效诉讼中一个幌子.有点虚晃一枪的味道.实际上新颖性是为审查员在实审过程中确认有没有必要对该专利创造性进行审查的必要的一个标准而已,无效的都是审查员当初批的案子.总不会审查员这么白痴让你从新把新颖性给废了吧,那我觉得审查员实在没什么脸活在世界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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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7-5 20:50:45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首先,会不会破坏新颖性,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向你这一总结一个模式,就有一个既定的结论 那这个行业也就不存在了。比如,可能会牵涉到惯常手段的直接替换等。
第二,谁说的这个权利要求在无效阶段不能修改?你再好好看看规定,自习体会一下。注意搞清楚权利要求的删除和技术方案的删除的区别。我发现很多人对权利要求和技术方案之间的关系不太清楚啊,作为代理人,这样真的是不太好。

综上,建议大家还是不要对这种归纳的模式进行结论判断的好,大家可能是好意,但是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误导别人的。
darkcurrent  注册会员 | 2007-7-11 21:03:35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单就这个权利要求而言,应该是没有新颖性的。
本权利要求包括了两个技术方案,ABCD和ABCE
并不包含ABCDE这个技术方案
所以,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其中ABCD的全部技术特征
那么,根据从重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

但复审时对这种问题怎么处理没有接触过
qujingattorney  注册会员 | 2007-7-12 01:22:22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无效中对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包括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你这个可以删除技术方案A+B+C+D,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有新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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