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2007-6-12 16:47
974524
啸聚山林   | 2007-6-12 17: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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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里人  中级会员 | 2007-6-12 18:01:05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破坏新颖性,只需要破坏保护范围中的一个点就足够了,一个上位概念可能包括了(D或E或F或G……),但只要破坏一个A+B+C+D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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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12 18:03:22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其实所谓无效,实质上是纠正授权过程中的错误,

对于ABCD方案在实审中应该予以删除,只保留ABCE方案

但由于1.漏检;2.实审不充分,所以出现这种情况

应该可以被全部无效掉

试想如果不无效掉它,那么实施现有技术中的ABCD方案就侵了它的权了

而这是不可能允许的情况

要无效也只能被全部无效,

这只能怪权利要求写得不好,没有听吴老的话,作到步步为营
啸聚山林   | 2007-6-12 18: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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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ua_ip  注册会员 | 2007-6-12 18:11:26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A+B+C+(D或E),

一直很迷惑,权利要求为什么不这样写:
主权项:其特征在于,包括:A+B+C
从权一: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从权二: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啸聚山林   | 2007-6-12 18: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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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ua_ip  注册会员 | 2007-6-12 18:24:57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就算是必要技术特征,在处理上还是可以采取追加的方式啊,一种处理方式
laoqu  中级会员 | 2007-6-12 18:41:42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啸聚山林 wrote:
专利权利要求1为技术特征  A+B+C+(D或E),即该专利权1以“或”的方式提出了2个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为A+B+C+D,是否可以破坏权1的新颖性?
这个一个权利,二个技术方案,二者相互独立.
对比文件只破坏了A+B+C+D方案的新颖性,需要删除,A+B+C+E方案能保留.
在无效中,直接删除A+B+C+D方案即可,不会使权1全部无效.

指南: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12 19:04:02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同意laoqu的
dpssl  注册会员 | 2007-6-13 00:50:17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同意laoqu的意见。

袋里人所说的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应该与此例的情况不同。

记得审查指南里面的例子是“金属”与“铜”,当“铜”已公开时,“金属”不具有新颖性,而且此时无法对“金属”进行修改以避开“铜”,因为不能写成“除了铜以外的金属”。

对于lz所说的例子,可以删除其中一个方案,清楚明确地保留另一个方案。

初学,有不对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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