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掌柜 wrote:
如果将前序部分的特征写入特征部分,对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是没有影响的。但在以后诉讼中使用一些侵权判定等同原则时,是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下面分为两种情况来讲解:
一、将B写入特征部分,这样在侵权的判定时,不会产生影响。
二、将C写入前序部分,这样在做侵权的判定时,因为你已经将C认为是属于已知的技术特征,所以对于C比较难以认定一些技术特征的等同。
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刘掌柜。 你怎么写都行,申请阶段和诉讼阶段是两码事,真搞不懂你们,最后权力范围的界定是法院的事,写出特征是给其它人看的,法院最后是依据所有的技术特征来界定权力范围的,这是两回事,最后特征部分光写D也没有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