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应当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问题: 授予专利权时才建立登记簿,那关于专利申请权的转移属于事后补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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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07-11-1 06:24:05

Re:关于专利登记簿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内容:

.............
  第八章 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六)专利权的终止;  
  (七)专利权的恢复;  
  (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
就好理解了.楼上引用时,注意有一个副本问题,办理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应包括引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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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ssl  注册会员 | 2007-11-1 06:42:20

Re:关于专利登记簿

没看明白你的意思
zls0 wrote: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内容:

.............
  第八章 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六)专利权的终止;  
  (七)专利权的恢复;  
  (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
就好理解了.楼上引用时,注意有一个副本问题,办理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应包括引用的内容。
zls0  认证会员 | 2007-11-1 18:52:22

Re:授予专利权时才建立登记簿,那关于专利申请权的转移属于事后补登的?

专利申请权的转移不属于事后补登的.:I[s:8]:O):!(

专利局从授予专利权起对每一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建立专利登记簿。
专利局依职权登记: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登记: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专利权人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并经过专利局审查批准同意变更的,才进行登记。
换句话讲,即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后,审查到授权过程中或授权以后,只有当事人提出过这些著录项目变更的请求的并经批准同意变更的,专利登记簿就会记载下来.如果从申请到授权过程中或授权以后没有发生著录项目变更的,那么登记的内容不会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等事项,罗列的事项允许出现,但并不是一定要出现,出现也是有条件的.

 专利登记簿记录或登记的事项存贮于计算机数据库中,需要纸件时可打印,由专利局加盖专利登记簿证件专用章后生效。

 专利登记簿是一件专利记录其法律状态变更的历史证明文件,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兰寇人  注册会员 | 2007-11-2 01:25:01

Re:授予专利权时才建立登记簿,那关于专利申请权的转移属于事后补登的?

说的很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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