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77  新手上路 | 2007-6-12 20:59:31

Re:请问KSR一案对于国内审查员在审查创造性时的影响

马龙 wrote:
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发明创造的内容是由其权利要求中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决定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的有无,直接决定着发明创造的质。
国内的审查员在考量创造性时,只要看到权利要求中存在着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并且申请人强调了该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能够产生有益效果,则一般不会驳回该专利申请。

其实马龙说的是有道理的,尤其是最后一句。

按照很多审查员的思路,一个能够使权利要求创造性成立的区别技术特征自然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效果,但是申请人需要
1.能够论证该技术效果不是通过常规的现有技术就能够得到的;
2.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已经明确记载原始申请文件中;如果没有,则论证过程很难接受。

另外,中国专利法照搬的是欧洲(德国)的专利制度,在很多方面与美国专利制度并不一致。事实上,美国的一些审查原则在SIPO内部有很大比率的反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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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8848  注册会员 | 2007-7-26 03:08:35

Re:请问KSR一案对于国内审查员在审查创造性时的影响

啸聚山林 wrote:
ksr一案在美国是天翻地覆的影响,所有美国审查员要重新学习了
相比较国内可能还没有这么大的影响

同时引用一下:

“ KSR案的影响将是天翻地覆和深远的。它不仅使USPTO重新制定审查标准,也将使法院面临大量的专利诉讼,而这些将造成专利人手中的专利变得不稳定,专利申请和保护变得更加困难,同时从长远上也将影响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轨迹,可谓美国专利制度的“分水岭”,而这些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也将在今后逐步显现,值得我们继续保持观察和研究。”

上面是我对该案写的一片文章《美国专利制度的“分水岭”》,可能在7月底的《电子知识产权》上发表。(嗨,我5月14日就投给杂志社了)

我基本上是同意“啸聚山林”的说法,但中国专利局方面对于此案也是非常重视的,专利门槛还是同国家政策要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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