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 wrote:
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发明创造的内容是由其权利要求中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决定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的有无,直接决定着发明创造的质。
国内的审查员在考量创造性时,只要看到权利要求中存在着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并且申请人强调了该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能够产生有益效果,则一般不会驳回该专利申请。
其实马龙说的是有道理的,尤其是最后一句。
按照很多审查员的思路,一个能够使权利要求创造性成立的区别技术特征自然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效果,但是申请人需要
1.能够论证该技术效果不是通过常规的现有技术就能够得到的;
2.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已经明确记载原始申请文件中;如果没有,则论证过程很难接受。
另外,中国专利法照搬的是欧洲(德国)的专利制度,在很多方面与美国专利制度并不一致。事实上,美国的一些审查原则在SIPO内部有很大比率的反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