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问一个关于美国专利实务的问题

2007-5-30 00:15
29372
美国法院实务是解释claim时先考量内部证据再考量外部证据
内部证据包括claim本身,说明书和申请历史档案
外部证据包括字典,论文以及专家证言等

问题是:我在申请过程中就将论文字典等作为解释claim的文件递交给pto
日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是否可以拿出这些文件宣称它们为申请历史档案的内部文件,可以先拿来解释claim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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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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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riff  新手上路 | 2007-5-30 17:41:32

Re:问一个关于美国专利实务的问题

我认为没有用处。美国法院现在首先是根据专利的specification来定义claim,外部字典是在内部证据无法解释的情况下使用的。除非你在申请的时候,把字典解释加入到专利的specification里面才行,否则PTO不会接受单独解释claim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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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  新手上路 | 2007-5-31 03:41:27

Re:问一个关于美国专利实务的问题

其实楼主说的问题偶认为早就不是问题了,美国法院早在2001年开始就倾向于把字典、百科全书和论文归为intrinsic evidence(内部证据)了。
在Texas Digital Sys., Inc., V.Telegenix, Inc.,308 F.3d 1193, 1203(Fed. Cir. 2002)案中panel decision中更是明确指出“……Thus, categorizing them as \"extrinsic evidence\" or even a \"special form of extrinsic evidence\" is misplaced and does not inform the analysis.”
所以偶认为现在CAFC对字典之类证据一般倾向于把归为内部证据,只要这些证据资料在取得专利之时可以获得。而作为内部证据,是可以被联邦法院或陪审团用来单独(alone)解决任何有关权利要求解释的问题(当然如果说明书中有专门解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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