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2007-3-21 01:00
1470539
mmjj  注册会员 | 2007-3-24 03:20:43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化学领域有些产品,通过制备方法的改变,带来产品性能改变。但对产品结构不能表征。
如果不用制备方法限定产品,这种新产品就得不到保护。
侵权诉讼中,根据产品性能测试,可以识别出是新产品,还是老产品。

这在化学的某些领域中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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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奇怪  注册会员 | 2007-3-27 00:59:02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mmjj wrote:
化学领域有些产品,通过制备方法的改变,带来产品性能改变。但对产品结构不能表征。
如果不用制备方法限定产品,这种新产品就得不到保护。
侵权诉讼中,根据产品性能测试,可以识别出是新产品,还是老产品。

这在化学的某些领域中很常见。

看来化学里允许用制备方法来限定产品。
电学的呢,有没有前辈也给些例子进行说明?
我自己觉得很多装置的权项如果不把工作流程描述在独权内,仅以其组成及连接关系进行限定很容易没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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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3-27 01:14:04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mmjj wrote:
化学领域有些产品,通过制备方法的改变,带来产品性能改变。但对产品结构不能表征。
如果不用制备方法限定产品,这种新产品就得不到保护。
侵权诉讼中,根据产品性能测试,可以识别出是新产品,还是老产品。

这在化学的某些领域中很常见。

你说的写法对授权非常有用,但是对维权是费用有害的。
所以,根据申请目的考虑是否可以采用方法限定产品。
真奇怪  注册会员 | 2007-3-27 03:35:02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良心代理 wrote:
你说的写法对授权非常有用,但是对维权是费用有害的。
所以,根据申请目的考虑是否可以采用方法限定产品。

呵呵,我在这里问得目的其实就是想前辈们给出一个两全的办法,既克服创造性问题获得授权,又能对维权无害[s:8]
IPman  新手上路 | 2007-3-28 04:36:17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真奇怪 wrote:
看来化学里允许用制备方法来限定产品。
电学的呢,有没有前辈也给些例子进行说明?
我自己觉得很多装置的权项如果不把工作流程描述在独权内,仅以其组成及连接关系进行限定很容易没有创造性。

在电学领域,有时没有信号流的连接关系,则装置方案会不清楚,不知道该权利要求的各个部分之间如何工作、如何处理,所以在电学领域中,采用信号流的方式限定是很正常。而这种信号流的关系描述出来后,与工作流程有一定的重合(但不完全是工作流程,否则就有可能是装置的操作方法了),这是很正常的,不能信号流关系等同于工作流程啊。
mdk  新手上路 | 2007-3-28 06:07:57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鬼斩 wrote:
组合物和该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分别写..........太小?盼望着有哪位大侠,尤其是专利局中药处的审查员大侠指点一二。
如果想写可以写到从属权利要求里吧
鬼斩  注册会员 | 2007-3-28 16:45:53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mdk wrote:
如果想写可以写到从属权利要求里吧

现在不是想不想写的问题,而是是否必需写进独权的问题,因为对于中药组合物,独权往往会出现“……由……制成”,我不明白的就是这个“制成”,是否需要在独权中就进行制备方法的描述,我们所里的原高级审查员坚持要把制备方法写进权1,其理由是不写的话就属于权1不清楚。
唉,不是有很多审查员同志在坛子里吗,请不吝赐教吧[s:3]
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3-28 16:52:45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良心代理 wrote:
老兄,你说的很对,不过,好像跟我说的不是很配套啊,呵呵:)
我说的不是被无效,而是你根本无法举证对方,手里拿着专利权不管用的情况。
无效是在专利权人已经告了你,并且根据他的举证你会侵权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去做啊。
如果专利权人根本就无法举证你侵权,你又何必搭理他有效还是无效呢,呵呵:)
当被告不是那么轻松的,其实被告侵权后,有时一看对方专利,就知道没侵权,可是那你也得认真对待,这里面有商业因素,一个专利案子一打就是三两年,如果原告再利用媒体,对被告而言是很被动的,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事很多。如果有时间,你可以仔细研读一下诺基亚等厂家的通信领域专利,无一例外的都写了两组以上的权利要求,其中一组是方法,另外一组就是设备或系统,其实这两者保护的是同一个东西,设备的权利要求就是用功能性语句修饰一个虚拟单元,和方法专利实际上保护范围一模一样,纯属多余,但没办法,计算机的出现使得方法和设备的界限一下子就模糊了,但法律却是滞后的,只有通过这种方式保护。国内的厂家则大多数只有一个方法专利,被侵权后确实举证困难。这个问题已经早引起国内专利界的警觉,这次审查指南的修改中,在第二部分第九章就原则上规定了这个问题,允许这种专利可以选择方法,也可以选择设备来保护,但,由于法律位阶的原因,无法也不能在审查指南中规定这种专利的侵权方式是侵犯方法和侵犯设备相同,因此,楼主提到的问题仍然在通信领域存在。不过听说最近国知局出过一个文件,规定这个问题,我到现在还没有找到,如果有谁知道,请告知一声。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3-28 18:11:25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鬼斩 wrote:
现在不是想不想写的问题,而是是否必需写进独权的问题,因为对于中药组合物,独权往往会出现“……由……制成”,我不明白的就是这个“制成”,是否需要在独权中就进行制备方法的描述,我们所里的原高级审查员坚持要把制备方法写进权1,其理由是不写的话就属于权1不清楚。
唉,不是有很多审查员同志在坛子里吗,请不吝赐教吧[s:3]
原高级审查员???!!!
怕怕怕~~~~~~~~
真不知道现在的行业现状都是毁在了什么人手里~~~~~~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3-28 22:12:04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对于这种只顾授权不顾诉讼的短视写法的危害还认识不清的,参照一下这个帖子啊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id=77271&sty=1&tpg=1&ag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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