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代理 wrote:
老兄,你说的很对,不过,好像跟我说的不是很配套啊,呵呵:)
我说的不是被无效,而是你根本无法举证对方,手里拿着专利权不管用的情况。
无效是在专利权人已经告了你,并且根据他的举证你会侵权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去做啊。
如果专利权人根本就无法举证你侵权,你又何必搭理他有效还是无效呢,呵呵:) 当被告不是那么轻松的,其实被告侵权后,有时一看对方专利,就知道没侵权,可是那你也得认真对待,这里面有商业因素,一个专利案子一打就是三两年,如果原告再利用媒体,对被告而言是很被动的,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事很多。如果有时间,你可以仔细研读一下诺基亚等厂家的通信领域专利,无一例外的都写了两组以上的权利要求,其中一组是方法,另外一组就是设备或系统,其实这两者保护的是同一个东西,设备的权利要求就是用功能性语句修饰一个虚拟单元,和方法专利实际上保护范围一模一样,纯属多余,但没办法,计算机的出现使得方法和设备的界限一下子就模糊了,但法律却是滞后的,只有通过这种方式保护。国内的厂家则大多数只有一个方法专利,被侵权后确实举证困难。这个问题已经早引起国内专利界的警觉,这次审查指南的修改中,在第二部分第九章就原则上规定了这个问题,允许这种专利可以选择方法,也可以选择设备来保护,但,由于法律位阶的原因,无法也不能在审查指南中规定这种专利的侵权方式是侵犯方法和侵犯设备相同,因此,楼主提到的问题仍然在通信领域存在。不过听说最近国知局出过一个文件,规定这个问题,我到现在还没有找到,如果有谁知道,请告知一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