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2007-3-21 01:00
1470739
真奇怪  注册会员 | 2007-3-21 19:44:05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把对方的产品剖析,然后指出其第一部分执行了我们的一步骤
第二部分执行我们的二步骤......

[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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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3-21 19:48:24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真奇怪 wrote:
把对方的产品剖析,然后指出其第一部分执行了我们的一步骤
第二部分执行我们的二步骤......

[s:8]
不会吧,你有这么大本事,能把对方的产品进行剖析?
小心举证不成,对方反诉你侵犯商业秘密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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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奇怪  注册会员 | 2007-3-21 19:56:15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那如果对方的产品不存在可以被剖析的可能,比如是存储在芯片上的一个软件系统,那我们自己的系统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即使没有用方法限定的方式撰写,我们仍然没有办法举证对方的侵权呀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3-21 20:08:25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你说的问题在专利法规里有解决办法啊,好好看看,呵呵:)
同样一个东西,撰写方法很多啊,可以写大也可以写小,可以写产品也可以写方法,但是哪种更能符合专利法的精髓,可就大不一样了。
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3-21 21:15:28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我赞成良心兄写案子应该考虑诉讼因素,但你是站在代理人,或者说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出发的,如果你站在商业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看法。事实上,大多数的案件并不会遇到诉讼,所谓的“垃圾专利“那是代理人的看法,我有1000件垃圾专利,你有一个精华专利,你告我侵权,我也告你,我的1000件专利如果你来无效你得花多少钱?就好像在你家门口摆一堆垃圾,你清理不得花钱?你看看现在有好多个人拿着计算机方面的专利(大多数都是方法)告大公司,大公司一样得应付,一点都不敢马虎,这些专利里有很多垃圾,很多都公开不充分,但你觉得没用吗?做我们这一行的,别太叫真,从商业角度上看问题比纯站在法律方面看问题更符合客户利益。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3-21 21:36:43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laoniulyb wrote:
我赞成良心兄写案子应该考虑诉讼因素,但你是站在代理人,或者说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出发的,如果你站在商业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看法。事实上,大多数的案件并不会遇到诉讼,所谓的“垃圾专利“那是代理人的看法,我有1000件垃圾专利,你有一个精华专利,你告我侵权,我也告你,我的1000件专利如果你来无效你得花多少钱?就好像在你家门口摆一堆垃圾,你清理不得花钱?你看看现在有好多个人拿着计算机方面的专利(大多数都是方法)告大公司,大公司一样得应付,一点都不敢马虎,这些专利里有很多垃圾,很多都公开不充分,但你觉得没用吗?做我们这一行的,别太叫真,从商业角度上看问题比纯站在法律方面看问题更符合客户利益。

老兄,你说的很对,不过,好像跟我说的不是很配套啊,呵呵:)
我说的不是被无效,而是你根本无法举证对方,手里拿着专利权不管用的情况。
无效是在专利权人已经告了你,并且根据他的举证你会侵权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去做啊。
如果专利权人根本就无法举证你侵权,你又何必搭理他有效还是无效呢,呵呵:)
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3-21 21:40:45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其实根据方法权利要求,写出与之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是从发明人希望日后抓侵权的角度出发的。(昨天的没有写完整)
(1)因为在侵权时,最好是能找到某个制造者作为被告,这样从计算赔偿数额的角度考虑也好计算;
(2)使用侵权产品的客户,很有可能也是你的客户,如果你根据方法权利要求告它的话,毕竟要撕破脸打官司,以后就很有可能没有机会合作了,所以通过方法+产品,最主要的是找到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其实,很多根据方法写出来的产品都是一些功能限定的装置,至于如何在侵权官司中使用,没有见过。也希望高手指点。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3-21 22:03:12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人在江湖漂 wrote:
其实根据方法权利要求,写出与之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是从发明人希望日后抓侵权的角度出发的。(昨天的没有写完整)
(1)因为在侵权时,最好是能找到某个制造者作为被告,这样从计算赔偿数额的角度考虑也好计算;
(2)使用侵权产品的客户,很有可能也是你的客户,如果你根据方法权利要求告它的话,毕竟要撕破脸打官司,以后就很有可能没有机会合作了,所以通过方法+产品,最主要的是找到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其实,很多根据方法写出来的产品都是一些功能限定的装置,至于如何在侵权官司中使用,没有见过。也希望高手指点。

看了半天,不明白你说的什么意思。再看看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怎么样?
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3-21 22:05:44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写方法时最好根据方法写出一个装置。这就是我的意思。[s:8]

肯定跟你这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差很远。望请多多指教啊。哈

不想发水贴,就在这里说了。[s:8]如果要从方法权利要求去告人,你告的是使用者,是使用该方法的人(不是使用该方法制造产品的人,这种情况是通过该种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肯定受到保护的)那来的制造者和销售者?而多写个装置后,才会有制造者和销售者。是这样的吗?我也没有资格打官司,可能理解错了!:})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3-21 22:10:18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真的搞不懂你是怎么理解的,至少一点可以认定,产品权利还是方法权利,与确定被告没多大关系,也就是说,不管哪种权利要求,都是可以把生产者和销售商作为被告的。

不知道你意下如何?
建议楼上的再仔细的研究一下专利法有关权利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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