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2007-3-21 01:00
1470639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7-3-22 00:36:20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举例,方法限定结构的例子:
结构特征中出现“将A焊接在B上”这就是方法来限定连接关系的,这里只是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可以以方法限定装置。。
当然,说“A与B相连”更好,这里不讨论是否上位、哪样更好,只是说明在“清楚”的前提下是可以用方法描述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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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berry  注册会员 | 2007-3-22 01:07:21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良心代理 wrote:
就一句话:
写方法限定产品的文件,这样的代理人,就应该直接吊销资格证!
对我的观点不明白的,那就去代理几个这样的诉讼再回来看吧!
基本上可以说,没有做过诉讼的,撰写质量就很难真正达到最高水平。

此言差矣。
看来良心代理兄和大多数在此发言的朋友的专业都是机电方面的,
如果有化学方面的代理人或者审查员来回答这个问题,
可能大家就会有另一番感想。
我对化学也不太了解,
但化学中的确存在一些产品无法用理化参数来表征,
在这个时候只能用制备方法来表征改产品。
建议化学方面的朋友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并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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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jj  注册会员 | 2007-3-22 03:52:24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化学领域中用制备方法限定的产品很正常。
不会吊销资格证,也不会扣审查员工资。
饭桶  中级会员 | 2007-3-22 05:54:25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人在江湖漂”的意思大概是:A有一件软件专利(含方法和装置权利要求),B也生产了一款软件产品,C用户使用了B的产品。A要告B侵权,但他无法用方法侵权来告,因为B并没有实施专利方法,是C实施了专利方法。但A是不会去告C的,因为一来C用户数量太大告不过来,二来就算你赢了,C是不用B的产品了,但也再不会用A的产品了。他要告B只能用产品侵权来告,但产品是什么呢,就是那些虚拟模块以及我国尚不保护的介质。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3-22 16:18:05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非常抱歉的告诉上边的几位,我就是化学领域的,所以我说的话也就主要是针对化学领域的。
我现在感到痛心的正是你们所说的,正是你们所说的“很正常”,造成了现在化学领域大量的专利“有权无法维”的尴尬境地。
再次强调,我说的是有权无法维的状况,不是策略性专利申请的情况。
正是因为现在有大量的非化学专业的代理人代理了大量的化学领域的专利申请,恶化了这种状况,大大打击了化学领域的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因为他们不懂化学啊,不知道以后的维权过程中的举证过程。
所以,我一再坚持的就是,要想拯救这个行业,必须分专业代理。

对于要求举例子的要求,我可以模拟一个权利要求:
一种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有a、b、c三种组分通过如下方法制备而成:a、b混合后,冰浴条件下加入c。
这样的权利要求,估计一般情况是可以授权的。但是不知道上边的各位能否给出一个维权的策略啊?
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3-22 16:54:12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饭桶 wrote:
“人在江湖漂”的意思大概是:A有一件软件专利(含方法和装置权利要求),B也生产了一款软件产品,C用户使用了B的产品。A要告B侵权,但他无法用方法侵权来告,因为B并没有实施专利方法,是C实施了专利方法。但A是不会去告C的,因为一来C用户数量太大告不过来,二来就算你赢了,C是不用B的产品了,但也再不会用A的产品了。他要告B只能用产品侵权来告,但产品是什么呢,就是那些虚拟模块以及我国尚不保护的介质。
(b)呵呵,多谢饭桶兄的解释。想用简洁的语言表达,结果没能大家看懂,看来需多多学习啊。(?)
小小陈  注册会员 | 2007-3-22 17:44:14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良心代理 wrote:
非常抱歉的告诉上边的几位,我就是化学领域的,所以我说的话也就主要是针对化学领域的。
我现在感到痛心的正是你们所说的,正是你们所说的“很正常”,造成了现在化学领域大量的专利“有权无法维”的尴尬境地。
再次强调,我说的是有权无法维的状况,不是策略性专利申请的情况。
正是因为现在有大量的非化学专业的代理人代理了大量的化学领域的专利申请,恶化了这种状况,大大打击了化学领域的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因为他们不懂化学啊,不知道以后的维权过程中的举证过程。
所以,我一再坚持的就是,要想拯救这个行业,必须分专业代理。

对于要求举例子的要求,我可以模拟一个权利要求:
一种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有a、b、c三种组分通过如下方法制备而成:a、b混合后,冰浴条件下加入c。
这样的权利要求,估计一般情况是可以授权的。但是不知道上边的各位能否给出一个维权的策略啊?
这样的产品权利要求撰写上就有点问题吧!实际上这应该是两项权利要求:组合物和该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分开来写的话应该会好点。没写过化学方面的专利,但按照审查指南上的说法,组合物的权项可以把a、b、c三种组分的含量写进去,至于制备方法可以单独再写个权项,那么在侵权举证的时候可以通过对组合物的成分进行化学分析来确定,这样应该就可以进行维权了吧!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3-22 17:59:06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小小陈 wrote:
这样的产品权利要求撰写上就有点问题吧!实际上这应该是两项权利要求:组合物和该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分开来写的话应该会好点。没写过化学方面的专利,但按照审查指南上的说法,组合物的权项可以把a、b、c三种组分的含量写进去,至于制备方法可以单独再写个权项,那么在侵权举证的时候可以通过对组合物的成分进行化学分析来确定,这样应该就可以进行维权了吧!

嗯,觉得你说的基本差不多啊。厉害啊!
但是,实际上应该是两项权利要求,这是什么意思啊?在确权的时候,你说的实际上应该是一个权利要求的两个技术特征,而不会是两个权利要求。
代理人为什么不给分开写呢?就是为了容易授权。配方加方法的限定,非常容易授权的。但是单独的配方就差的远。
现在很多代理人就是以授权为终极目标的,不管维权的事,当然是怎么容易授权怎么写了。
鬼斩  注册会员 | 2007-3-23 16:59:49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小小陈 wrote:
这样的产品权利要求撰写上就有点问题吧!实际上这应该是两项权利要求:组合物和该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分开来写的话应该会好点。没写过化学方面的专利,但按照审查指南上的说法,组合物的权项可以把a、b、c三种组分的含量写进去,至于制备方法可以单独再写个权项,那么在侵权举证的时候可以通过对组合物的成分进行化学分析来确定,这样应该就可以进行维权了吧!

组合物和该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分别写成两项权利要求是基本的思路,但是有一种情况,如果该组合物并不是a、b、c简单的混合,它们之间发生了机理明确或不明的化学反应,生成了多种物质,这时候要求保护的组合物是不易用组分、理化参数等限定的。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接触到这类问题,最要命的是申请人只知道最初用来反应的成分,只知道最后得到的组合物有很好的效果,对反应产物、机理等不愿进一步研究探讨。
还有一种情况向各位化学专业的大侠请教,关于中药组合物的撰写,张清奎主编的《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文件撰写与审查》指出其发明点一般是配方,当要求保护的组合物是各种原料药材经过不同方法炮制后混合,此时权利要求要写成“一种……的中药组合物,由以下用量的原料制成:……”,我不明白的是,下面是只列出原料及用量,还是连同制备方法一并列出?我认为只列出原料及用量即可,至多列出大致的炮制方法如炒、盐炙等,但是每次这样写总被所里的老师“驳回”,这位老师在专利局化学部工作了近20年后退休,还是高级审查员,他每次还要求在权1中写上温度、溶剂体积等制备时涉及的条件,这样一来权1的保护范围岂不是太小?盼望着有哪位大侠,尤其是专利局中药处的审查员大侠指点一二。
真奇怪  注册会员 | 2007-3-23 17:14:11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小小陈 wrote:
这样的产品权利要求撰写上就有点问题吧!实际上这应该是两项权利要求:组合物和该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分开来写的话应该会好点。没写过化学方面的专利,但按照审查指南上的说法,组合物的权项可以把a、b、c三种组分的含量写进去,至于制备方法可以单独再写个权项,那么在侵权举证的时候可以通过对组合物的成分进行化学分析来确定,这样应该就可以进行维权了吧!
这样写比较全面,但有一个问题在于如果a、b、c三种组分的含量是现有技术,发明点在于采用新的制备方法而产生了该新组合物,此时审查员审查的时候肯定会说产品权项没有创造性,此时该如何修改才能体现产品权项的创造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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