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2007-3-21 01:00
1470439
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专利法详解中是这么写的“要求权利要求的类型明确,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必须是产品结构类型的,方法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必须是方法步骤类型的。 例如许多方法权利要求中包括实施方法所采用的物质、材料、工具、设备的技术特征;在某些情况下,也允许采用方法特征来定义一种产品。”
所以似乎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不知道“某些情况”具体指什么,希望审查员同志们能多发言,帮助和我一样一知半解的人,这样你们将来审查案子的时候就不会郁闷“咋代理公司出来的案子,质量也这么次呢”[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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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麦  新手上路 | 2007-3-21 01:22:30

Re:有关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

今天看专利审查概说,正好看到权利要求的撰写,236页最后一行,说,允许的“用方法特征定义的产品权利要求”应满足两个必要条件:1 产品本身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 产品本身无法用结构、祖分和/或性能参数对其进行限定
也想看看方法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是咋样的,搞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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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3-21 01:38:15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就一句话:
写方法限定产品的文件,这样的代理人,就应该直接吊销资格证!
对我的观点不明白的,那就去代理几个这样的诉讼再回来看吧!
基本上可以说,没有做过诉讼的,撰写质量就很难真正达到最高水平。
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3-21 01:57:25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良心代理 wrote:
就一句话:
写方法限定产品的文件,这样的代理人,就应该直接吊销资格证!
xx(
《审查指南》中提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就是可以写方法+产品(系统、装置、模块),这样保护的范围大,就保护方法,以后打侵权官司也不好弄啊。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审查指南>
philmao  注册会员 | 2007-3-21 05:32:38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人在江湖漂 wrote:
《审查指南》中提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就是可以写方法+产品(系统、装置、模块),这样保护的范围大,就保护方法,以后打侵权官司也不好弄啊。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审查指南>

这些写出来的虚拟装置权项的保护范围是什么?真的到侵权判定的时候可以对承载该计算机程序方法的常规设备予以保护吗?

我很想知道专利局,尤其是复审委是怎么认定的
yirenz  注册会员 | 2007-3-21 15:06:55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个人觉得如果方法中涉及的是公知的装置、产品的话
写不写产品项都无所谓
相反若装置、产品有改进的话
最好另立一组产品项,把有改进装置、产品都写进去~~

至于计算机程序的那段
指南的意思是你这样写了
那你的产品项就只能这样解释了

所以,写软件时,尽量不要钻这个套
除非,你只有这样写产品项才能克服前案
真奇怪  注册会员 | 2007-3-21 17:06:45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这么严重呀,那你看授权的一个专利“CN02134973.8 一种遥控器”,其最初公开的文本中独立权利要求写的还符合一般的原则,但是授权后的文本中,独立权利要求被修改成包含方法流程方面的东西,说明审查员认可这种权利要求的撰写模式(?)
良心代理 wrote:
《吊销资格证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3-21 19:07:06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真奇怪 wrote:
这么严重呀,那你看授权的一个专利“CN02134973.8 一种遥控器”,其最初公开的文本中独立权利要求写的还符合一般的原则,但是授权后的文本中,独立权利要求被修改成包含方法流程方面的东西,说明审查员认可这种权利要求的撰写模式(?)

你认识问题的观点跟现在的绝大多数代理人是一致的,就是只考虑授权,所以只考虑审查员是否认可某种写法。
但是,实际上。专利最关键的问题是是否能获得保护,所有的文件和撰写方法必须为维权服务。
如果专利权人委托你代理侵权诉讼,面对用方法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你该如何处理呢?
真奇怪  注册会员 | 2007-3-21 19:27:42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没处理过,不了解判案的法官是否了解,反正如果真的面临这种问题,那就从该产品的方法限定为立足点,因为产品是什么样并没有具体的描述,但从它执行的步骤(方法限定)等可以知道确实有这么个东西的存在,而且并不局限于现有技术中的任何一种实施方式,嘿,所以这样写的好处是保护范围变宽了,如果审查员都不在乎,并授权,那么对权利人不是一件好事吗?(d)而且写案子的人大部分都没有做诉讼,做诉讼的大部分也都不屑于写案子,这就势必决定了大家各行其是。无知者无畏,瞎说说,不过答复的时候真的很恨前代理人写的烂案子,同样,因为你做过诉讼所以对专利撰写有很高的要求。
良心代理 wrote:
你认识问题的观点跟现在的绝大多数代理人是一致的,就是只考虑授权,所以只考虑审查员是否认可某种写法。
但是,实际上。专利最关键的问题是是否能获得保护,所有的文件和撰写方法必须为维权服务。
如果专利权人委托你代理侵权诉讼,面对用方法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你该如何处理呢?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3-21 19:33:19

Re:各位对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有何认识?

保护范围变宽了?这个有意义吗?
提醒一点,诉讼的第一步是举证。
如果你没法举证别人侵权,你就把范围宽到再大又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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