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lady wrote: 《新专利法详解》第二章新颖性判断章节中指出,在判断新颖性时,当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在一份现有技术中公开了,可以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因此,当一项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多于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时,一般可以得出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 楼主所述的案子,个人认为在后申请不具备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 如果在先、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同的话,在后申请的应用应视为不侵权。
jjove wrote: 创造性——〉新颖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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