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请大侠帮忙.关于外观设计无效理由的问题
titieggegg wrote: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规定,申请无效的理由中没有专利法第九条,所以不能直接引用第九条作为法律依据,而可以用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与第九条有着同样出发点,只不过从不同角度加以说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无效的理由中包含专利法第九条。就楼主的案例,以专利法第九条作为无效理由我认为最为恰当。即使在这种情形下,你以现有的证据来支持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这一理由,虽然不当,但也不会有大碍。复审委会发通知提醒你变更无效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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