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域外证据 请大侠帮忙!

2007-3-20 18:27
32501
国内B企业拥D产品实用新型专利,国内A企业制造.销售该产品,销售地为国外. 美国C进出口公司向A企业索要D产品的样品,在未拆封的情况下国外C公司将D样品寄给国内B企业,B企业请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
请问这样的证据有法律效力吗?本人想是域外证据需要经国外的公证机关公证且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才有效.
请大侠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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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灿  注册会员 | 2007-3-20 18:51:39

Re:域外证据 请大侠帮忙!

楼主的疑问实质是国内A企业基于其制造、销售D产品(包括采取在国内生产、销售甚至向国外销售的侵权形态)从而侵犯国内B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由此涉及的证据收集问题。
欲证明国内A企业从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仅仅需要由美国C公司配合B企业提供AC公司协商交易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索要D产品的样品)作为证据即可,相对国内的证据而言,此环节的证据即是域外证据,需要履行相关手续。
至于楼主提及回寄的资料,做国内公证未尝不可,但其中涉及美国方面的资料,国内公证后若想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使用,对方有可能从域外证据的角度找出若干瑕疵对证据效力予以驳斥,若出现此情形则不利于你方诉讼目的的实现。
诉讼前期准备很重要,适当简化程序,同时做到百密而不疏,此类方案和策略可能效果好些。
当然,楼主的问题还涉及专利的地域性原则,若B的实用新型在美国未获授权,则在美国不涉及到侵权的问题,那么在美国本土不侵权的证据被你方作为证据来证明A侵犯B在中国的专利权,又会给楼主提出一个新的疑问,楼主如何应对?呵呵,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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