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是国家向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单位负担。 江苏省曾有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就因用工单位未在30日内为员工申报工伤,被判承担在此期间员工发生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2014年11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2015年4月,王某因工作原因不慎受伤并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事发后,公司未在30天内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而是由王某自行于2015年6月进行申请。 在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完毕后,王某向社保基金申请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但被告知因公司未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未予受理。王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关费用。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其已为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社保基金拒绝支付,王某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规定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被告公司未在王某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亦未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长申报时限,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被告公司负担。 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主要的治疗费用都会发生在受伤首月,如果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将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该责任不会因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而免除。只有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质上是对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督促企业及时履行所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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