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流水脉脉 于 2016-11-21 23:01 编辑

        关于知识产权局最近发生的大事本来不怎么想凑热闹的,但这段时间被明显恶意的拖延和某些奇葩审查意见搞得很烦,所以觉得或许必须写些东西,以免某些本来不错的审查员误入歧途。

       一直以来我对专利局聘用某些没有理工科背景,没有任何研发经验,法律出身的应届毕业生作为审查员虽然不很赞同(审查员必须有相当的技术基础和研发经验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但严格说来也并不反对。因为我觉得这些人虽然对技术一窍不通,但是必要的法学素养他们还是有的,因此只要他们或者她们愿意将自己的法学素养应用到专利领域,用于保护发明创造,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就像专利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的那样,那仍然是可取的。甚至有可能形成他们这个群体的某种独特的风格,从而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做出他们独有的贡献,然而事实却总是让人始料不及。

       我所说的始料未及是指从目前的种种情况来看,确实存在一部分没有技术基础,没有研发经验的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一方面毫不在意,甚至肆无忌惮地展示自己技术基础的薄弱,而另一方面则利用自己在法学方面的知识,蹦着高儿地,撒着欢儿地,折腾发明人或代理人,对发明创造鸡蛋里面挑骨头。这显然是完全说不过去,甚至有违法嫌疑。

       本来国家制定发布专利法,设置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聘用相关工作人员,构建整个知识产权体系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发展,而不是为了专门给发明创造设置各种障碍,更不是为了刁难惩制发明人和代理人。因此如果一方面以保护发明创造的名义从国家拿工资拿福利,另一方面却对发明创造,挖坑下套,围追堵截,百般刁难,横挑竖拣,这明显是违背专利法规定,也违背了国家建立相关职能部门,设置相关工作岗位的初衷的,于情于理则更说不过去。

       尤其最近,据说知识产权局还发生了大事,不单从另一方面证实了我上面的陈述,而且还表明事情的严重程度或许远超我的想象,据说是,有退休的高管在位时与个别代理机构勾结,对这些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大开绿灯进行授权,而对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交的申请则百般刁难,想尽办法驳回。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有工作组进驻,而有些人居然还认为这不算什么大事。大概他们觉得这挺正常,是一种可以理解的相当普通的捞外快手段,一种在中国非常普通的,常见的,甚至是非常正常的行为。所以我想,或许我应该要写一点东西才好,一方面免得大家都以为,发明人都是只懂技术,没有法学素养,对某些人利用所谓法律和逻辑进行的刁难毫无办法,另一方面也给某些自认法学素养甚为了得的人提个醒:尊重自己的职业,慎重地对待每一个专利申请,因为每一个专利很可能都是一个或者几个工程师一生的技术积累,把专利看成是一个工程师的整个技术生命很多时候丝毫都不过分,特别是希望大家要对得起自己所受的法学教育,对得起国家这个岗位设立的初衷。

      所以,首先我想说的是,如果网上传言的,某局前高管在位时,与个别代理机构勾结,对这些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大开绿灯,对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交的申请则百般刁难,想尽办法驳回的这种做法,经调查如果的确属实,那绝对不是什么小事,而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嫌疑的犯罪行为,而且其中还有非常恶劣,非常严重的情节,而这个危害公共安全罪,其量刑是完全可以到死刑的!(今天先开个头,具体的法条和要件分析随后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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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脉脉  中级会员 | 2016-11-21 15:41:21
本帖最后由 流水脉脉 于 2016-12-31 15:14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注意中间的这个或者,也就是说,客体要件的第一点是其行为无需危及生命、健康,只要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满足了客体要件的第一个特点。而我们都知道,知识产权无疑是一种资产权,是企业和个人的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权益,因此某些行为经查如果确实存在,那满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的这一点是无疑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第二个特点是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对象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显然前述行为并非针对某个特定对象进行,而是针对非特定对象进行的,其中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其中的自然人往往来自五湖四海,既有男也有女,既有青年也有老人,法人也往往有大有小,涉及各个行业领域,分布全国东南西北多个省市。因此对这一要件,无疑也是完全满足的。

      以上发言及下面继续补充回复的内容都是我个人的一些不尽成熟的观点,欢迎熟悉刑法的高手批评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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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脉脉  中级会员 | 2016-11-22 14:44:09
本帖最后由 流水脉脉 于 2016-11-22 18:16 编辑

       1、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
       显然,主贴中提到的某些人明显是有作为的,当然不作为的部分很可能也有不少,具体无需过多分析,可以确定,如果传闻经调查属实那相关行为无疑是充分满足该要件的。

       2、主体要件: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这个主体要件就有点吓人了,确实比较吓人,其他我就不多说了,本领域有足够法律素养的人不少,相信大家都懂的

       3、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显然相关人员在国知局内供职,都经过必要的学历教育和入职考试,都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法学素养,并且在专利领域耳濡目染,对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对某些行为会对他人的无形资产构成伤害和损失,都是绝对清楚的。所以前述行为经查如果确实存在,那对该要件毫无疑义地满足,而且是直接故意。

流水脉脉  中级会员 | 2016-11-24 14:15:46
就没人想说点什么?
流水脉脉  中级会员 | 2016-11-28 15:31:59
本帖最后由 流水脉脉 于 2016-11-28 18:20 编辑

       接下来我打算继续分析关于情节部分,如前所述,某些行为如果经查属实,那其中的一些情节的的确确称得上非常严重和非常恶劣,下面稍作分析,如果大家有什么疑义欢迎交流。
       首先一点就是,国家公职人员知法犯法,而且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一边拿着国家为保护创新,为保护知识产权而支付的工资、福利、以及其他一些不能用金钱衡量的待遇,一边却利用职务之便干着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这个性质,大家都懂的,具体我就不多说了....
       其次,并非一次性行为,而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连续、多次、不断地实施前述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想象一下,劫机犯不是一次性劫机,而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连续、多次、不断地劫机;投毒犯,不是投一次毒,而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连续、多次、不断地投毒,这多吓人....
       仅仅这两条加起来,情况就真的不是一般的严重了,但是接下来还有更加严重,更加恶劣的,唉,这真真是吓坏小盆友啊......

流水脉脉  中级会员 | 2016-11-28 15:35:22
本帖最后由 流水脉脉 于 2016-11-28 16:22 编辑

       小伙伴们都吓呆了吧,千万不要啊,接下来还有更吓人的啊......
yanjigjc  注册会员 | 2016-11-29 09:01:25
真心没感觉有多吓人!
流水脉脉  中级会员 | 2016-11-30 13:28:09
yanjigjc 发表于 2016-11-29 09:01
真心没感觉有多吓人!

嗯,看来我小看了各位,那我再努把力....
流水脉脉  中级会员 | 2016-12-8 14:48:38
本帖最后由 流水脉脉 于 2016-12-8 17:20 编辑

      这两天仔细琢磨了一下,我不得不承认其实前面那网友说的是对的,这确实没什么吓人的。本来这个危害公众安全罪就没啥吓人的,那些个情节神马的再恶劣也未必有多吓人。所以本来我还想再发挥一下,着重分析一些重点情节,比如,团伙、有组织犯罪,什么有层级、有分工、有组织、有协调,以及长期、连续、系统性盈利,内部科学分配以形成激励,促使高成员不断提高执行力,提高相关行为的效率等等等等,但现在感觉已经没啥必要了,确实真没啥吓人的,整个这个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来就没啥吓人的,所以干脆懒得写了。

     所以我本来准备另外单独再写几个真正吓人的罪,然后深入地,仔细地分析一下,但仔细一想,何必呢,对不对,都是在专利这口锅里搅和的,人不亲,锅还亲对吧。所以,还是算了吧。更何况眼看着还要过年了。

    不过最后还是要提醒一下某些人,尊重自己的职业,慎重地对待每一个专利申请,因为每一个专利很可能都是一个或者几个工程师一生的技术积累。尤其还要对得起自己所受的法学教育,对得起国家这个岗位设立的初衷。不能一方面以保护发明创造的名义从国家拿工资拿福利,另一方面却对发明创造,百般刁难,横挑竖拣。大家都在专利这口锅里吃饭,你这一生可以审无数专利,所以你不在乎,但很多优秀的工程师一生也就一两个专利,一旦被废就没了,是不可能再积累几十年再来申请的,所以,请务必慎重再慎重.....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6-12-12 11:13:38
真心没楼主那种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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