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崖 wrote:
权3存在不支持的问题。
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了尖刺部需要和弹性顶部相配合以达到其改进方案的效果,而且仅给出了这一个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难以预见除了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均可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申请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因此存在不支持的问题。 权3没问题,支持不支持只要看技术特征是不是与说明书里的一一对应,其他的不用考虑,权3也不存在不清楚的地方,权3引用的是权1 而权1保护的是一种需要人为破坏隔片的瓶盖,发明点是隔片,也就是说即使瓶盖不是软的在瓶盖里安装尖刺也不影响隔片的作用,保护范围是清楚地。
你的所有判断是建立在已经主观认为权1没新颖性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在权1已经被无效的情况下权3确实是不清楚,但这只是假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