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心情] 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2011-11-7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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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我的看法:
一、全部无效:(权1享有优先权,234不享有)
    1、权1相对于附件2无新颖性;
   但是后来感觉那个隔板与附件2的过滤网又不一样,所以又写了权1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无创造性,理由是那两个凸缘在权1中放在侧壁上,在附件3中放在顶壁上,属于公知常识。所以无创造性。(我自己也觉得有些牵强,呵呵,怕是要画蛇添足了)
    2、权2 相对于附件2和3无创造性。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权3最纠结,我认为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但又感觉20条只用于否定独权的,所以,理由是:权2缺必要技术特征,且不符合26条4款有关清楚的规定为由否定。
    4、权4属于多项引用,但多项引用不是无效理由,后来仍然以该事实导致引用不清楚,并以26条4款有关清楚的规定否定。
二、撰写
    1、方案1和2合案,概括的技术特征是:顶壁上有孔,孔中有栓柱,该栓柱能在外力作用下相对于顶壁上下移动,下移时,柱顶端的尖端刺破隔板;
从权中,写了那两种方案具体结构,又写了两种容置空腔,又乱七八槽写了一些。反正感觉没啥好写的,没写多少。
   方案3分案,区别特征是:那个拉环。
   从权写了拉环的具体结构。
   2、需要指出的是,考完出来,听一哥们说他没分案,理由是交底书里有一句话说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运输中刺破隔板(我不记得有没有,反正我没注意),所以,他把三个写在一起,功能概括的,咋概括的我不知道,我觉得好难。
    3、另外,我在主案和分案中都分别保护了瓶子,特征是,包括如前面所述的瓶盖。
三、问答题当然不属于公开不充分啦。

    以上是我的答案要点,大神们认为还有哪些考点,或者我哪里写得不好,一起来总结下啊。大家一起,很快就接近标准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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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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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泊明志  新手上路 | 2011-11-7 01:26:12

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仅补充我对第一题的看法
一、部分无效(权1享有优先权,234不享有)
1、权1相对于D1(附件2)无新颖性
2、权2由于不享有优先权,所以相对于D1(附件2)、D2(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
3、权4引权1、2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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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yy1234  注册会员 | 2011-11-7 01:31:49

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保护的都是瓶盖,就自然包括瓶子,光有瓶盖一点用也没有,还用保护瓶子吗?

无效题的权三,我认为没问题,倒是应付无效的时候,可以升级为新的独权,可是,本次实务没考这个
淡泊明志  新手上路 | 2011-11-7 01:48:08

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ttyy1234 wrote:
保护的都是瓶盖,就自然包括瓶子,光有瓶盖一点用也没有,还用保护瓶子吗?

无效题的权三,我认为没问题,倒是应付无效的时候,可以升级为新的独权,可是,本次实务没考这个

同认为权3没问题,同认为不用保护瓶子,呵呵!
liangyibin12345  注册会员 | 2011-11-7 01:51:55

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权 3 里面有功能约定呢 用于......
爱情灭火器  注册会员 | 2011-11-7 02:07:31

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功能约定并不是一定不行,除非是纯功能限定。而且,功能限定也不是无效理由啊
淡泊明志  新手上路 | 2011-11-7 02:41:59

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爱情灭火器 wrote:
功能约定并不是一定不行,除非是纯功能限定。而且,功能限定也不是无效理由啊

楼上主要是想说功能限定不支持,但功能限定的确并不是一定不行,权3这个地方的用于个人认为一点问题也没有.
liangyibin12345  注册会员 | 2011-11-7 03:00:01

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爱情灭火器 wrote:
功能约定并不是一定不行,除非是纯功能限定。而且,功能限定也不是无效理由啊
那你交份实用新型材料 里面写入这个试试 看看 审查员的反应
liangyibin12345  注册会员 | 2011-11-7 03:05:05

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审查指南上说了( 哪个地方我忘记了啊 不好意思 我死记硬背不行的  ) 当结构说明 能够充分公开 或是 理解 各部件的连接关系时 不要使用功能限定 除非结构说明不能完整的体现 各部件的连接关系时 使用功能限定更好的说明各连接关系 时 可以使用功能约定   这里好像没有那个必要  , 个人记得这个审查指南上记载觉得可以使用 才有的这个观点 。
淡泊明志  新手上路 | 2011-11-7 03:16:12

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liangyibin12345 wrote:
审查指南上说了( 哪个地方我忘记了啊 不好意思 我死记硬背不行的  ) 当结构说明 能够充分公开 或是 理解 各部件的连接关系时 不要使用功能限定 除非结构说明不能完整的体现 各部件的连接关系时 使用功能限定更好的说明各连接关系 时 可以使用功能约定   这里好像没有那个必要

这个不用死记硬背,呵呵,当然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部分,但是不要把这个绝对化了,否则就是死搬硬套,权3这个功能限定好像是说尖端用于刺破的吧,不是用来说明各部分连接关系,这个限定可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挡板是可以被那个尖端刺破的,其材料就不能用太硬如金属材料.就像用于装钢水的容器,间接限定了容器的材料熔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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