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灭火器 wrote: 先说我的看法: 一、全部无效:(权1享有优先权,234不享有) 1、权1相对于附件2无新颖性; 但是后来感觉那个隔板与附件2的过滤网又不一样,所以又写了权1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无创造性,理由是那两个凸缘在权1中放在侧壁上,在附件3中放在顶壁上,属于公知常识。所以无创造性。(我自己也觉得有些牵强,呵呵,怕是要画蛇添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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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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