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
(一)至少有三名合伙人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二)该三名合伙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经批准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依照本条例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条件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该律师事务所至少有三名合伙人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该三名合伙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人执业经历。对此,司法部认为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就可以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而不必要求该三名专职律师具有两年以上执业经历,也不必要求其为合伙人。其主要理由是,与其他专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同,律师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业务只是其业务的一部分,对其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条件要求不宜过高。
我局认为,根据国办发〔2000〕51号文关于“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投资发起设立”的精神,为确保专利代理机构有效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应当要求所有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具有一定期限的专利代理执业经历。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即为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与普通专利代理机构的要求一致。因此,律师事务所要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至少应当有三名合伙人具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执业经历。
上面是国知局对该条的说明,个人认为,要求三名律所合伙人律具有代理师执业证方可开办此类业务并不妥当。目前律所大都是个人合伙,每个律师具有自己的执业方向,相互之间的协助和联系并不多。合伙人可能并非从事专利方向(事实上也的确如此),这种情况下,会出现所里很多年轻律师持人双证却无法从事该方向,毕竟知识产权是一个朝阳产业,能做上律所合伙人的老律师们由于精力和年龄等问题,很少具有双证,从事该方向的并不多。故个人认为,要求至少三名合伙人持有代理师资格证没有道理。
如果真如果知局所述理由,那律所开办此类业务有三名以上同时有双证的律师即可,如果是为了保证律所开办该项业务的质量,可以加上限制为有三名以上同时有双证的律师,且该至少三名律师具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从业经历即可。
归根结底,专利代理是一项法律服务,或者说是一项需要从业者具有深厚技术背景的法律服务,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律所中三名有两年以上代理经历的非合伙人律师从事代理业务的服务水平绝对不会低于具有三名持有代理师资格证而无执业经历的律所合伙人,也不会低于三名具有两年以上代理经历的普通代理机构的非律师合伙人。
综上,将有持有代理师资格证的律师限制为律所合伙人并无道理,不知道该条的立法用意究竟为何?本人目前能够想到的就是意在限制开办专利业务的律所数量,因为按照这个条件,当下我国律所中的合伙人中同时有三人具有代理师资格证的,除了目前为数不多的专做知产的律所外(大多是知识产权公司的附属律所),基本不可能开办这项业务,在京上广以外的城市中具有这类条件的律所更是凤毛麟角。这与当下我国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产业,提升代理人员从业数量的政策也不相符,而且如前所述,专利代理归根到底是一项法律服务,律所中能取得代理师资格证的律师必然具有工科及法律双向背景,正是专利代理管理应当努力支持的方向,而不是严加限制。
其次,关于律师的两年代理从业经历如何取得,众所周知,除极少数情况外(如大学教授可兼职做律师),律师是必须全职的职业,即是说,执业律师如果不中断执业的话,是无法具有两年代理所的执业经历的,所以,该两年执业经历应可以在律所中从事的代理业务而非必须在代理机构,当然,可以要求从事该项业务的律师向代理人协会备案或登记。
欢迎大家修改,并向意见向天朝立法机构反映,本人放弃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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