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开始对新审查指南的两条不是很理解。
后来想了一想,其实和现在日本的对修改的要求有些相似。
日本第一回受到审查意见,一般称为【最初】,
和在进行修改后不能解决而引起的审查意见,一般成为【最后】时,对修改的限制是不一样的,其目的是为了节省审查的程序。
【最初】时,可以进行内附加,也可以进行外附加;
【最后】时,就只能进行外附加了。
内附加为:
元权1 :A
新权1:A,B(B为在说明书有记载,但元权中没有的)
外附加为:
元权1:A
新权1:a(a为A的下位概念,即对A进行限定,在说明书有记载,但元权中没有)
但对权利项的增加没有限制。
再回到中国的审查指南对独权和从权的增加限制。
简单来说,也就是不能增加【外附加】的独权或从权。
但和日本不同的是,中国无论是第几次修改,对第一项权利要求,既可以【内附加】,也可以【外附加】。
不知道大家能不能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