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是零基础,打算明年考。
本来想把三性都看完再来提问的,只是堆积的疑问越来越多,怕时间久了忘记了,就先来问一下。
目前看到第四章创造性这里。之前的疑问汇总如下,还请各位高手不吝赐教,一起讨论!
先谢谢啦!
1.第二章,2.2.3 背景技术(2. 说明书)/ P135 (2-17)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2)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Q: 为什么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而不是申请日?而且彼此同一天公开,可以用来引证?什么情况下会这样子?
2.第二章,3.1.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3. 权利要求书)/ P143 (2-25)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Q: 前面说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是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什么后面又说“可以是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什么样的算是增加的技术特征,按字面看,不同于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这样会不会保护范围又比所引用的大了呢?
3.第三章,3.2.2 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3. 新颖性审查)/ P157 (2-39)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Q: 如果按上面所说,为何权利要求撰写时通常要求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比如用弹簧的,可以描述成弹性部件,这样弹性夹片也能得到保护了,或者其他可以替代的有弹性的部件。按照上述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的说法,如果在先申请的专利,采用了弹性部件,以后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采用弹簧或者弹性夹片,都还是可以具备新颖性的。那么在先专利为了扩大保护范围,用弹性部件来概括弹簧或者弹性夹片的意义又何在呢?
4.第三章,3.2.4 数值和数值范围 的疑问同上。
5.第三章,4.1.2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4.1 外国优先权)
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有关优先权的核实适用本部分第八章第4.6节的规定)。
Q: 记载 vs. 包含?怎么区别?上面所述“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是不是指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没有,没关系,只要说明书中有记载到,这样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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