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卡 wrote: 我的理解是:可将权1修改为A+B,相当于进一步缩小其范围,不超范围,符合33条规定。但是要再增加权2A+B+C和权3A+B+D就属于新指南第2部分第八章提到的不允许的情形了。
阿卡 wrote: 你看的是什么版本的答案, 新法出了之后再出版的真题解析答案有很大变化并且有详细解析, 看旧的容易误导人的啊。
富贵鼠 wrote: 据果汁局审查员答复: 只能改独权,如果进一步改从权属于主动增加的情况。 立方原意是防止申请人恶意规避申请费用,将大量从权都藏在说明书中,随便弄个没有创造性的独权,等指出来再通通加上去。 所以新法答复OA只有修改独权的机会了。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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