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装雪狐 wrote:
1、如果所述内容确实,且答复方法正确,本案获得授权没有任何问题
2、关于原来本案采用开放式写法的问题,我认为,没有必要修改为封闭式写法,仅依据说明书或从属项,增加必要特征,鞋帮,及鞋帮与弧形结构的配合关系,即可解决问题。所述将开放式写法改为封闭式写法,史书没有必要,不是问题的根本,且,如果对权利的写法不熟悉时,很容易出现修改超范围的情况,一旦如此,就比较麻烦了。
2、在没有细致检索的情况下,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写的过宽,是正常现象。因此,好的权利要求一定是建立在好的检索基础上的,只有进行了查新检索,才能将权利要求写到相对合适的保护范围上,即使检索不到最接近的技术,也可以借此,将从属项的设置密度(切层)设置到合理的位置。如果没有检索,权利要求的从属项设置不合理,会导致权利要求修改时,一退千里,保护范围过小,这是十分可惜的,在中国专利文件中,这种现象十分常见。
我看了所有材料,也了解了发明人的意图,前辈您的这种方式最好!
PS:从回答内容来看,我想一定是我前辈!:-)
我开始还以为只是授权,是以为是缺乏创造性问题。
跟发明人沟通过程中,才明白意图,我也考虑以后授权后被无效和侵权情况,可原权利要求写得比较差,所以我问过发明人是否在实质审查通知书的三个月内,可已过了主动修改的期限,所以没办法主动修改。但发明人打了电话问审查员核实情况说可以进行修改递交上去再说。
也建议发明人,经过检索而且觉得确实很好的技术方案还是最好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人。
发明人还申请了PCT,我告知了进入一些国家授权前相应的成本,而且中国就是个制造工厂,申请国外必要性不大,而且权利稳定性也难以保证,就个人发明人而言,建议放弃。
而且我建议发明人最好考虑维权成本,所以最好是这个专利卖个鞋厂或者自己生产用低成本取胜,把专利当作宣传卖点。
PS: 我的助人为乐只是针对没有委托代理人,专利权人为发明人个人的情况。免得同行误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