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战: 一把宰鸡刀
huanglei wrote:
甲厂生产了该刀, 乙丙丁食品厂分别买来宰鸭,宰猪,和宰马。
如果甲厂生产了该刀,且确认该刀就是“宰鸡刀”,那么都侵权。
甲为制造,其他为使用。
实务中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生产的就是“宰鸡刀”,以及使用的就是“宰鸡刀”,而不是生产、使用“包括刀柄和刀身, 刀身是由X钢和Y钢以Z的比例制成”的刀。
通常的证明方式是:在使用说明书或者别的什么上该刀用于“宰鸡”,典型的类似例子是在药品,一种XXX,其必须在使用说明中写明治疗什么。
非常实用的好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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