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ie123 wrote:
如果甲生产的是宰鸭刀(证据: 产品名,包装,广告均称为宰鸭刀), 那怎样才可以仍能拽住甲呢? helz_heq wrote:
可能只有按等同侵权来进行诉讼了,应该说胜诉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
论: 等同侵权不成立。
证: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具体的,由权利要求的内容来决定。当权利要求解释不清楚某一特征的含义时,可以参照说明书,附图。现在,权利要求明确限定要求保护的是宰鸡刀。所以, 用不着参照别的,就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甲生产的是宰鸭刀不属于保护范围。
2)说明书中确实言及宰鸭刀。但由于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宰鸭刀。只能说明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时,有意或无意地捐献了除宰鸡刀以外的可能的实施方式。在行使专利权的时候,重新要求行使权利于已经捐献了的实施方式,出而反而,导致专利权(范围)的不稳定,倾害第三人的正常的生产经营环境。因此,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 不应当认定捐献了的宰鸭刀是宰鸡刀的等同替换。
综上所述, 甲生产宰鸭刀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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