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k wrote:
但是这句话和涉案专利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也没有太多的关系吧。就算挑出这样的错,似乎也无助于证明该专利的创造性。
所以还希望LZ能完整的说明一下这个专利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以及对应的技术方案是怎样的。
不然暂时抛开之前的公知常识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问题,假定对方有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些成像原理是公知常识的话,请恕我不明白,没能够很了解,所涉及的专利的创造性体现在何处。
我看LZ有提到技术偏见。《审查指南》不在手边,但是印象中,要证明技术偏见的存在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我自己写案子的时候,很少用到技术偏见来说明创造性的。 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文件六是室内照明,本专利是室内外兼备},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文件六是宽窄光束的调整,本专利是兼顾0的位置产生大面积范围的照明和大于一倍焦距产生大于30米远距的照明}、技术效果{产生兼具室内外和30米以上的照明}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0到2F,室内外兼具的照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1F小于等于一倍焦距的室内照明}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0到2F},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也就是对文件六现有技术小于等于一倍焦距的技术方案改进成0到2F的技术方案}。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六}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室内外照明,30米以上的照明}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准直校直平行光,大小光锥也就一倍焦距的教导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超过一倍焦距}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没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第一宙查意见书,专家意见书},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例如】
要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用铝制造的建筑构件{一种能应用于室内外照明,又能最大面积大范围照明又能最大能照射到30米以上的照明装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建筑构件的重量{室内外兼具和远近适用;而不是单单的光束宽窄的调整}。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同的建筑构件,同时说明建筑构件是轻质材料{ 同时说明室内使用产生准直校直平行光,大小光锥的技术方案},但未提及使用铝材 {但未提室内外兼用及使用超过一倍焦距的教导启示}。而在建筑标准中,已明确指出铝作为一种轻质材料,可作为建筑构件。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明显应用了铝材轻质的公知性质。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而在初中物理中,成像原理没有明确指出那个焦距,可作为内外兼备的照明装置。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明显不能应用了物距和像距的公知性质。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