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 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2011-4-29 20:54
613522
greatouyang  注册会员 | 2011-5-3 08:30:48

Re: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凸透镜与光源之间物距变化而改变对光束会聚作用的规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即二者间距在0到1倍焦距范围内时,得放大正立的虚像,此刻随着凸透镜与光源距离的增加,致使光源透过凸透镜发射出来的光束宽度变窄,当二者间距在1到2倍集距范围内时,得到放大倒立的实像,也就是说在上述成像规律下当将光源与凸透镜之间的物距从0到2倍焦距从小到大进行变化时,
凸透镜对光源射出的光束始终进行会聚,
并形成不同状态的出射光线,这一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作为照明装置,在生产生活中,根据实际应用场合的不同,所需要的出射光线状态也不同,
比如需要照射范围大时,一般会将光源置于凸透镜的1倍焦距以内,这样光源发出的光经凸透镜的会聚呈现泛光的照明状态,会满足大面积照明的需要,当然此时光照度并不高,
而当需要光照度较高的集中照明时,显然应并将光源设置在1-2倍焦距内.

1.凸透镜对光源射出的光束始终进行会聚 ?
2.需要照射范围大时,一般会将光源置于凸透镜的1倍焦距以内 ?
3.需要光照度较高的集中照明时,显然应并将光源设置在1-2倍焦距内 ?
这三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吗 ?

凸透镜对光源射出的光束始终进行会聚。 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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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ouyang  注册会员 | 2011-5-3 09:02:23

Re: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现有技术已经存在有利用物距变化来调节光束宽窄的技术方案,该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不同宽窄的光束来照射不同范围,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类似,同时对比文件6中使用的也是同样具有聚焦作用的菲涅尔透镜,而该菲涅尔透镜在手电照明的技术方案中可以看作是为了节省空间而对凸透镜进行的一种变型,其作用并无不同,这与本专利中采用凸透镜的作用也是相同的,区别仅在于未明确说明光源与凸透镜之间间距的调节范围,但由于对比文件6中已记载,当LED 32与透镜38之间的相对位移最小时,提供宽光束,如散度较大的锥形光束,当LED 32与透镜38之间的相对位移最大时,提供宽光束,如散度较小的锥形光束,也就是说对比文件6已利用到随着光源与透镜之间的物距的增加而使光束宽度变窄这一手段,同时,光源在与凸透镜间距为0到2倍焦距这一范围内移动,随着二者距离的增加致使出射光透过凸透镜发射出来的光束宽度变窄,这属于凸透镜的客观性质,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6给出利用随着光源与凸透镜之间物距的增加而使光源宽度变窄这一技术手段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0到2倍焦距这一段具有与对比文件6给出的相同的性质的距离范围,起到相同的技术效果,上述结合无需花费任何创造性劳动。

光源在与凸透镜间距为0到2倍焦距这一范围内移动,随着二者距离的增加致使出射光透过凸透镜发射出来的光束宽度变窄,这属于凸透镜的客观性质,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

1到2倍焦距光束宽度会变窄,正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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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k  高级会员 | 2011-5-7 04:28:25

Re: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greatouyang wrote:
参照2006年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动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并无不当,而且,对于相关的技术是否为公知常识性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听取了G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哪个证据?复审委员会都说没有,一审法院硬说有,还真是“造反有理”。公知常识证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复审委和一审法院可以不必理会? 法院来判决复审委依职权调查。并不看口审及口审后的意见陈述书(反证8),以这个逻辑推论复审委没有依职权调查而作出无效审查决定书,而法院又判定复审委依职权调查了,这么说这个决定书就是无效的,必须撤销。
     复审委没有说自己依职权调查,说是基于请求人的请求,而一审法院却认定复审委员会依职权调查,是对审查指南曲解,还是故意断章取义。既然参照《审查指南》2006版,难道一审法院不知道 参考第四部分第八章 无效宣告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其中第4.4节如下:
4.4公知常识
   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
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如果对方确实为公知常识这个主张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而且专利权人对此也不认同的话,那按照审查指南的这段话的意思,公知常识的主张就不应该得到支持。

因为复审委只能是一个评判机构,不是审查员,不能主动的引人新的证据,否则对另一方就是一种不公平。

不过之前也都是翻译和写案子,还没自己做过无效和诉讼,不知道这样的理解对不对。
informatik  高级会员 | 2011-5-7 04:49:13

Re: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还有
我觉得用一个透镜成像的公式就可以把所有的说的很清楚了。
无论是一个说光源在一个焦距内还是在一到两个焦距内又或者在N个焦距内,从这个公式出发,都能准确的毫无疑义的推出结果。也就不会犯凸透镜总是将光束进行聚焦的低级错误了。
但是这样的错误虽然说明了法院的工作人员的思维不够严谨和清晰,但是这句话和涉案专利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也没有太多的关系吧。就算挑出这样的错,似乎也无助于证明该专利的创造性。

所以还希望LZ能完整的说明一下这个专利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以及对应的技术方案是怎样的。
不然暂时抛开之前的公知常识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问题,假定对方有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些成像原理是公知常识的话,请恕我不明白,没能够很了解,所涉及的专利的创造性体现在何处。
我看LZ有提到技术偏见。《审查指南》不在手边,但是印象中,要证明技术偏见的存在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我自己写案子的时候,很少用到技术偏见来说明创造性的。
greatouyang  注册会员 | 2011-5-8 06:17:45

Re: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informatik wrote:
如果对方确实为公知常识这个主张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而且专利权人对此也不认同的话,那按照审查指南的这段话的意思,公知常识的主张就不应该得到支持。

因为复审委只能是一个评判机构,不是审查员,不能主动的引人新的证据,否则对另一方就是一种不公平。

不过之前也都是翻译和写案子,还没自己做过无效和诉讼,不知道这样的理解对不对。
法院判决:复审委依职权调查,主动的引人新的证据;而且是法院判决后引人新的证据.一种不公平.....
是非自有公论......
greatouyang  注册会员 | 2011-5-8 06:24:14

Re: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informatik wrote:
还有
我觉得用一个透镜成像的公式就可以把所有的说的很清楚了。
无论是一个说光源在一个焦距内还是在一到两个焦距内又或者在N个焦距内,从这个公式出发,都能准确的毫无疑义的推出结果。也就不会犯凸透镜总是将光束进行聚焦的低级错误了。
但是这样的错误虽然说明了法院的工作人员的思维不够严谨和清晰
不只法院还有复审委,同样犯凸透镜总是将光束进行聚焦的低级错误了.
greatouyang  注册会员 | 2011-5-8 06:43:13

Re: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informatik wrote:
还有
我觉得用一个透镜成像的公式就可以把所有的说的很清楚了。
无论是一个说光源在一个焦距内还是在一到两个焦距内又或者在N个焦距内,从这个公式出发,都能准确的毫无疑义的推出结果。也就不会犯凸透镜总是将光束进行聚焦的低级错误了。
但是这样的错误虽然说明了法院的工作人员的思维不够严谨和清晰,但是这句话和涉案专利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也没有太多的关系吧。就算挑出这样的错,似乎也无助于证明该专利的创造性。

所以还希望LZ能完整的说明一下这个专利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以及对应的技术方案是怎样的。
不然暂时抛开之前的公知常识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问题,假定对方有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些成像原理是公知常识的话,请恕我不明白,没能够很了解,所涉及的专利的创造性体现在何处。
我看LZ有提到技术偏见。《审查指南》不在手边,但是印象中,要证明技术偏见的存在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我自己写案子的时候,很少用到技术偏见来说明创造性的。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一请求人主张,使用对比文件4或6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认为区别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4、6相对于对比文件6和7的结合、权利要求5、7-9相对于对比文件6不具备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LED快速变焦照明装置,具体包括本体、电源装置、LED以及凸透镜,该LED相对凸透镜的距离变化范围是该凸透镜的零至两倍焦距。对比文件6公开可聚焦照明模型,适用于将LED进行包装以形成射灯、手电筒或其他类型的能产生准直或部分准直光束的灯具,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6中文译文第【0001】、【0023】至【0029】、【0034】段);该灯具有包括由多个LED 32构成光源30,LED 32被安装在一个基座或者基片34上,形成LED模型36,还具有通过机械滑动调节的滑动聚焦装置40,套管42和44构成滑动聚焦装置40,在每个LED 32的光轴上安装一个透镜38,该透镜采用菲涅尔透镜,LED模型36固定在第一套管42上,透镜38固定在第二个套管44上或内部,能用套管42和44的相对移动,聚焦装置40对光束宽度进行调节,当LED 32与透镜38之间的相对位移最小时,提供宽光束,如散度较大的锥形光束,当LED 32与透镜38之间的相对位移最大时,提供窄光束,如散度较小的锥形光束。此外还包括其他电力组件,例如连接LED 32和带驱动电路的印刷电路板、表面镀金属的连接器、电池和其他电源设备等。
    首先,本专利与对比文件6均涉及照明装置,且均可对光源与透镜间的距离进行调节,即包括调焦功能,二者以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6中的LED相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LED,对比文件6中用于安装LED的套管4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本体,对比文件6中利用设置在LED光轴上、可相对于LED前后移动的透镜38进行光束宽窄调节,该透镜38为菲涅尔透镜,由于菲涅尔透镜同样具有与凸透镜相同的对光进行会聚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6中的透镜3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凸透镜,对比文件6中用于向LED提供电力的电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装置,同时对比文件6中的LED同样位于套管42前端,且LED通过印刷电路板与电源装置形成电源连接。二者存在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6中没有明确限定透镜38相对于LED前后移动的范围,仅记载当透镜与LED之间相对位移最小时形成宽光束,当透镜38与LED之间相对位移最大时形成窄光束,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LED相对该凸透镜的距离变化范围是该凸透镜的零至两倍焦距”。对于本专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仅存在上述区别,专利权人也表示认可。该区别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凸透镜成实像和虚像的变焦范围对光束进行调节,以增加光束照射远度的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利用凸透镜对由LED发射出的光束的宽窄进行调节这个方案,所采用的方式与本专利相同,均是通过改变凸透镜与LED之间的间距来实现光束调节的,这一点是利用光源与凸透镜相互位置关系变化,而改变出射光线状态的规律,即凸透镜的成像规律,二者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6并未明确光源与凸透镜间距的调节范围。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凸透镜与光源之间物距变化而改变对光束会聚作用的规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二者间距在0到1倍焦距范围内时,得到放大正立的虚像,此刻随着凸透镜与光源距离的增加,致使光源透过凸透镜发射出来的光束宽度变窄,当二者间距在1到2倍焦距范围时,得到放大倒立的实像,也就是说在上述成像规律下当将光源与凸透镜之间的物距从0到2倍焦距从小到大进行变化时,凸透镜对光源射出的光束始终进行会聚,并形成不同状态的出射光线,这一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作为照明装置,在生产生活中,根据实际应用场合的不同,所需要的出射光线状态也不同,比如需要照射范围大时,一般将光源置于凸透镜的1倍焦距以内,这样光源发出的光经凸透镜的会聚呈现泛光的照明状态,会满足大面积照明的需要,当然此时光照度并不高,而当需要光照度较高的集中照明时,显然应将光源设置在1-2倍焦距内。基于此,在对比文件6已给出利用调节凸透镜与光源之间的间距而调节光束宽窄的技术方案的情况下,考虑到更大程度的调节光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上述公知常识将0至2倍焦距的这一物距调节范围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得到本专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实现满足不同照明要求的技术效果,上述结合无需花费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同时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均是对光源发射出的光进行调节,以便使同一发光装置进行相应调整后即可照射近距离的物体,也可照射远距离的物体,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指出本专利中利用0到2倍焦距的变化范围,利用到了1到2倍焦距这一范围,现有技术中常用的都仅是利用0到1倍焦距的变化范围,即对比文件4和6中均利用的是1倍焦距以内的距离变化范围,本专利除了利用物距为0到1倍焦距成虚像的这一变化范围,还利用了物距为1到2倍焦距成实像的变化范围,这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具备创造性。并且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6实际上也是基于对LED光利用有传统技术偏见,认为理想条件就是完全吸收LED对光才对LED的最高效率利用,因此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没有动机采用0到2倍焦距这一物距变化范围。
    对于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首先,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有利用物距变化来调节光束宽窄的技术方案该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不同宽窄的光束来照射不同范围,这与本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类似,同时对比文件6中使用的也是同样具有聚焦作用的菲涅尔透镜,而该菲涅耳在手电照明的技术方案中可以看作是为了节省空间而对凸透镜进行的一种变型,其作用并无不同,这与本专利中采用凸透镜的作用也是相同的,区别仅在于未明确说明光源与凸透镜之间间距的调节范围,但由于对比文件6中已记载,当LED 32与透镜38之间的相对位移最小时,提供宽光束,如散度较大的锥形光束,当LED 32与透镜38之间的相对位移最大时,提供窄光束,如散度较小的锥形光束,也就是说对比文件6已利用到随着光源与透镜之间物距的增加而使光束宽度变窄这一手段,同时,光源在与凸透镜间距为0到2倍焦距这一范围内移动,随着二者距离的增加致使出射光透过凸透镜发射出来的光束宽度变窄,这属于凸透镜的客观性质,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文件6给出利用随着光源与凸透镜之间物距的增加而使光束宽度变窄这一技术手段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0到2倍焦距这一段具有与对比文件6给出的相同的性质的距离范围,起到相同的技术效果,上述结合无需花费任何创造性劳动:其次,对于专利权人特别强调的本专利中还利用到现有技术中没有使用的1到2倍焦距范围的距离变化,而这个区间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采用的,关于这一点,本专利是要提供一种体积小、可以短程实现调节远近距离照明的LED快速变焦照明装置,从而克服现有技术中多是两组不同光源,远近是通过不同光源的改变来实现致使结构复杂对较远距离无法实现的缺点,本专利采用的技术手段就是利用调节光源与位于光源光轴上的凸透镜之间的距离来实现的,而这一手段已被对比文件6公开,由于0到1倍焦距范围和1到2倍焦距范围所产生的效果均是凸透镜所固有的性质,同时本专利要求1中既包括0到1倍焦距也包括1到2倍焦距的大范围,也并未加以区分,因而专利权人强调的效果优势这一主张并不成立。此外,关于对比文件6,其说明书中虽然指出要尽量缩小LED与透镜之间的距离以捕捉到锥形光束,但这部分记载是用以说明为何利用低F值的菲涅尔透镜,而在该文献中,并未明确排除不能使透镜与光源的间距大于1倍焦距的情况,同时,由于对比文件6中所采用菲涅尔透镜相较于普通凸透镜具有焦距数值小的优势,因此,即便选用1到2倍焦距的物距距离也不会致使透镜与光源的距离过远而无法有效利用光源这一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6并没有明显排除无法利用该段范围的内容,没有采用1-2倍焦距放置光源,并不意味这是一种技术偏见,而是该技术方案中认为某一个焦距范围能够满足该技术方案的需要,解决其所面对的技术问题,同时光源相对于透镜所处位置的不同所能产生的出射光线都是要遵循其成像规律的,因此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凸透镜与光源之间的调节距离设置在0到2倍焦距范围,因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greatouyang  注册会员 | 2011-5-8 07:11:23

Re: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informatik wrote:
但是这句话和涉案专利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也没有太多的关系吧。就算挑出这样的错,似乎也无助于证明该专利的创造性。

所以还希望LZ能完整的说明一下这个专利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以及对应的技术方案是怎样的。
不然暂时抛开之前的公知常识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问题,假定对方有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些成像原理是公知常识的话,请恕我不明白,没能够很了解,所涉及的专利的创造性体现在何处。
我看LZ有提到技术偏见。《审查指南》不在手边,但是印象中,要证明技术偏见的存在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我自己写案子的时候,很少用到技术偏见来说明创造性的。
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文件六是室内照明,本专利是室内外兼备},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文件六是宽窄光束的调整,本专利是兼顾0的位置产生大面积范围的照明和大于一倍焦距产生大于30米远距的照明}、技术效果{产生兼具室内外和30米以上的照明}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0到2F,室内外兼具的照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1F小于等于一倍焦距的室内照明}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0到2F},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也就是对文件六现有技术小于等于一倍焦距的技术方案改进成0到2F的技术方案}。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六}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室内外照明,30米以上的照明}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准直校直平行光,大小光锥也就一倍焦距的教导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超过一倍焦距}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没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第一宙查意见书,专家意见书},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例如】
    要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用铝制造的建筑构件{一种能应用于室内外照明,又能最大面积大范围照明又能最大能照射到30米以上的照明装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建筑构件的重量{室内外兼具和远近适用;而不是单单的光束宽窄的调整}。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同的建筑构件,同时说明建筑构件是轻质材料{ 同时说明室内使用产生准直校直平行光,大小光锥的技术方案},但未提及使用铝材 {但未提室内外兼用及使用超过一倍焦距的教导启示}。而在建筑标准中,已明确指出铝作为一种轻质材料,可作为建筑构件。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明显应用了铝材轻质的公知性质。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而在初中物理中,成像原理没有明确指出那个焦距,可作为内外兼备的照明装置。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明显不能应用了物距和像距的公知性质。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greatouyang  注册会员 | 2011-5-8 07:21:43

Re: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informatik wrote:

我看LZ有提到技术偏见。《审查指南》不在手边,但是印象中,要证明技术偏见的存在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我自己写案子的时候,很少用到技术偏见来说明创造性的。
本专利克服专家技术偏见(反证7),克服光电审查部专利审查员技术偏见(反证10),克服请求人的技术偏见,唯独没有克服复审委的偏见?
一、参看一审笔录10-17页标记处
①第10页“克服了专家的技术偏见,克服了超过1倍焦距不适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员讲毫无疑义1倍焦距打的最远,但是我超过了1倍焦距,克服了技术偏见。”这里已经质证过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家意见书,并且当天只许专家旁听
第17页 “这里有专家的签名,而且第三人和意见陈述书中同样坚持这个观点,而且今天专家也到庭参加旁听。(“专家也到庭参加旁听”在笔录最后一页补正部分) ” 即口审笔录有专家签名以及专家意见书内容都有提及大于1倍至2倍焦距是不科学的,为何判决书一再避开不谈,掩盖事实,阻止专家出庭说话。还说流氓话“专家又怎样”?专家已经到法庭,专利权人已经提出。这里已经庭审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员认定1倍焦距打的最远,我们超过1倍焦距,克服技术偏见,专利审查员是外星人么?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
②  第16页第8行“被:……反证7是第二请求人提交的,但是后来放弃了,在口审的时候也没有提出要专家出庭,这个与事实不符的。”
第13行“爱的:同意被告,至于反证7开始是我们提出的,但是后来不知道为什么作为了他们的反证。”
倒数第7行到结束“原:口审(爱的公司)的时候专家是出庭了,在决定书第11页“大于1倍焦距就没有实用性”,口审记录表(爱的公司)第5页”
第16页倒数第二行“被:这部分内容是请求人的主张,不是专家意见。”
第17页第5行“原:这里有专家的签名,但是第三人在意见陈述中同样坚持这个观点。     审:专家意见是什么? 原:证据1的38-54页,证明我们克服了技术偏见。在第38页最后一段“将光源设置……”这个是我们克服技术偏见的证据。”
再对应专家意见书(反证7附件6)第1-2页“因此,“LED快速变焦照明装置”将凸透镜的距离变化范围设置大于一倍至二倍焦距是不科学的。”
非常清楚一审庭审中再次明确专家意见书的内容,这些都是出自专家意见书的内容即“大于1倍焦距以后就没有实用性了”。可是复审委明知该技术偏见的情况下掩耳盗铃。进一步说,请求人爱的公司的专利代理人是本领域的,爱的公司请求人也是本领域的,专家也是本领域的人员,都认定这个大于一倍焦距就没有实用性,是不科学的,克服了专家意见书的偏见,而复审委心虚,所以前面说是请求人的主张,而不是专家意见,这些证据佐证还不清楚么?难道专利权人不是克服技术偏见?还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逻辑不清楚?而一审判决只字未提?掩盖事实?
二、爱的公司口审笔录
①第1页倒数第2行“出庭人员[s:3]专利代理人:马应森;公民代理:王亚军、陈金灿、陈忠)……” 这里陈金灿和陈忠技术专家出庭,并后面有签名。
②第5页庭审辩论,请求人辩论第一段“本专利的变焦目的不能达到;LED相对于凸透镜的距离变化一般在大于0到1倍焦距左右,大于1倍焦距以后就没有实用性了。…….”这里代理人复述技术专家的内容,出自技术专家意见书,并技术专家签名,难道不代表专家和本领域技术偏见?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代理人难道不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③  第5页倒数第8行“专利权人:实际上专利权人已经做成超过1倍的成品,并大量应用,所以具有实用性。……”
口审笔录可以证明,复审委员会掩盖事实,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greatouyang  注册会员 | 2011-5-8 08:16:30

Re: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Re:评述一审判决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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