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跳 wrote:
很可惜楼主的两个案子都放弃了,看不到后续进展了。
我最近也碰到这样的事,一直在考虑这个问题:审查员,或者说专利局有举证责任吗?
楼主说的两个案子,如果发生在无效阶段会怎么样呢?如果是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了这样的证据,复审委会如何处理?
我觉得第一个案子,也许最后的结果确实是论文公开时间在先,但仅凭CNKI网站的证据肯定是不足的,这个举证责任毫无疑问在无效请求人这里,他还得进一步深挖论文的公开时间,就象后面几楼讨论的那样。
第二个案子,就更滑稽了,用这种证据提无效纯粹是搞笑。
可是如果楼主对这两个案子提复审的话会怎样?其实我非常想看看结果。看大家后面的讨论,似乎都不太乐观,尤其是第一个案子。
这里的差异在于,一个是双方当事人程序,复审委参照了民诉法的证据规则,事实上还要更严格一点;一个是单方当事人程序,地位是不平等的。可是这种做法对吗?
一方面,凭什么行政机关就天然地更有公信力?可以承担更少的举证责任?对它的要求就可以低于公民的要求?这问题往大了说,就是人权了。
另一方面,最终裁决在法院,不管复审还是无效,都是行政诉讼,标准应该是一样的(我猜的)。
希望早日看到这样的案例。
审查员的证据是对比文件,即该论文,证明该论文公开时间的是cnki的日期,现在论文和日期都给申请人了,怎么就没尽到举证责任了?怎么叫“行政机关就天然地更有公信力”?
假设另一个案子,审查员评了某物质未公开导致不符合A26.3,申请人举了硕士论文证明公开充分,审查员也一样会认cnki的日期啊,标准是一致的。难道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举证说该物质已公开,审查员仍然坚持驳回,说申请人没有证明日期真实性,所以没尽到举证责任,这样就有人权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