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两个案子,被审查员驳回了,比较郁闷,跟大家讨论一下。
1、一个药物发明专利,申请日是2006年,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来自CNKI网站博士论文库,网站显示该论文发表日期是2004年1月,我检到该论文封面的写着“完成日期2004年1月”。我在陈述意见时对这个证据的公开日期表示两点怀疑:其一,如何证明CNKI博士论文库在我申请日之前就上线了;其二,如何证明该论文在何时交付CNKI公开的。因为CNKI是商业网站,公信力是很低的,且网络出版物的公开日期本身就是有争议的事情,所以我拒绝认可审查员引用这个对比文件。结果被驳回了,审查员让我证明该文件不是2004年1月公开的。
2、一个药物发明专利,申请日是2006年。有公众提出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
(1)一张药品说明书复印件,上面只有药品名称、处方等技术信息,没有批号、生产日期等关联信息;
(2)一个药品包装盒的复印件,上面有药品名称等,还有生产日期是2009年;
(3)一张药品销售发票的销售方留底联复印件,上面有销售的药品名称,发票日期是2005年。
审查员凭药品说明书上的处方,证明本专利要保护的药物就是该销售的药物,从而将三个证据联系起来;通过药品包装盒证明该药物确实是在生产的;通过发票证明该药物在申请日前就销售了。
我答复意见认为,证据1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公开性,不能采信,并造成其他几个证据之间失去关联性;证据2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无法证明在2006年以前也在生产并采用相同的包装;证据3是发票留底联,只有销售方自己的印章,因此销售方可以随意制作,没有证据力。综上我认为上述三个证据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结果,审查员也给驳回了,让我证明我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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