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查指南的要求,当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就不必再审查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了;而关于新颖性审查的章节中则无此要求。因而可以推定,即使独立权利要求具备了新颖性,也要再审查其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实际上,审查员们似乎也是这样操作的。

而另一方面,我们都知道,从属权利要求是比独立权利要求更具体的技术方案,按理说,一旦独权具备了三性,其从权也应当自然具备了三性的。

问题就是,在独权具备了新颖性、创造性的前提下,为什么还要审查其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同时又不审其创造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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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9-5 17:17:01

Re:讨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审查

独权是减少要素的发明有新颖性,从权把减掉的要素加回来,没新颖性。所以还要审查从权的新颖性。

独权是减少要素的发明有新颖性创造性,从权把减掉的要素加回来,没新颖性,先审查新颖性再审查创造性,所以依然没必要审查从权的创造性。

独权有创造性不用审从权的创造性,不等于,独权有创造性从权就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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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贱人爱  中级会员 | 2008-9-5 22:56:29

Re:讨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审查

我没有看懂二楼的解释...谁能再给解释一下?
从逻辑上说,从权是独权的子集,如果一个集合有新颖性,其子集也应该有新颖性啊....
zhfqiao  中级会员 | 2008-9-5 23:52:19

Re:讨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审查

2楼的意思看懂了。
他的意思是说,如果本身独立权利要求是一个减少要素的发明,
例如,现有技术中的是1+2+3+4
独立权利要求是1+2+3,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但是,
从属权利要求是,在独立的基础上还有4
此时,从属就没有了新颖性了。

应该没有理解错吧。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8-9-6 00:08:48

Re:讨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审查

在独权具备了新颖性、创造性的前提下,审查员不会审查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除非:

1、被审查的从属也是独立权利要求(虽然采用了从属的引用但仍是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不明白可参见审查指南)
2、审查员是新招来的
景运嘉文  版主 | 2008-9-6 03:31:48

Re:讨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审查

我不太赞同大家的看法。

呵呵。
woising  注册会员 | 2008-9-6 05:41:01

Re:讨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审查

zhfqiao wrote:
2楼的意思看懂了。
他的意思是说,如果本身独立权利要求是一个减少要素的发明,
例如,现有技术中的是1+2+3+4
独立权利要求是1+2+3,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但是,
从属权利要求是,在独立的基础上还有4
此时,从属就没有了新颖性了。

应该没有理解错吧。

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1+2+3+4,独权丧失新颖性,最多算是要素省略发明,属于创造性,但是有必要继续审查从权的新颖性,由于现有技术的公开,从权丧失新颖性,这样就说通了吧。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独权有新颖性,还是要继续评述从权的新颖性的,例如:独权与从权分别引用不同的优先权,从权的优先权日在独权的优先权日之后,而恰恰在这一阶段从权的技术方案被公开了,那么从权丧失新颖性,所以这时独权具备新颖性了,还是要评述一下从权的新颖性的,当然这属于极端现象。
Imdragon  认证会员 | 2008-9-6 18:45:29

Re:讨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审查

佩服楼上,终于有个明白人
zhfqiao  中级会员 | 2008-9-8 04:25:16

Re:讨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审查

woising wrote:
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1+2+3+4,独权丧失新颖性,最多算是要素省略发明,属于创造性,但是有必要继续审查从权的新颖性,由于现有技术的公开,从权丧失新颖性,这样就说通了吧。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独权有新颖性,还是要继续评述从权的新颖性的,例如:独权与从权分别引用不同的优先权,从权的优先权日在独权的优先权日之后,而恰恰在这一阶段从权的技术方案被公开了,那么从权丧失新颖性,所以这时独权具备新颖性了,还是要评述一下从权的新颖性的,当然这属于极端现象。

着实佩服。真一牛人耳。
景运嘉文  版主 | 2008-9-8 04:28:04

Re:讨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审查

我赞同“woising”的看法。

(我发现我很无耻。相当地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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