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fqiao wrote: 2楼的意思看懂了。 他的意思是说,如果本身独立权利要求是一个减少要素的发明, 例如,现有技术中的是1+2+3+4 独立权利要求是1+2+3,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但是, 从属权利要求是,在独立的基础上还有4 此时,从属就没有了新颖性了。 应该没有理解错吧。
woising wrote: 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1+2+3+4,独权丧失新颖性,最多算是要素省略发明,属于创造性,但是有必要继续审查从权的新颖性,由于现有技术的公开,从权丧失新颖性,这样就说通了吧。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独权有新颖性,还是要继续评述从权的新颖性的,例如:独权与从权分别引用不同的优先权,从权的优先权日在独权的优先权日之后,而恰恰在这一阶段从权的技术方案被公开了,那么从权丧失新颖性,所以这时独权具备新颖性了,还是要评述一下从权的新颖性的,当然这属于极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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