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审查员不用负举证责任吗?

2010-12-23 18:15
570322
connie123  中级会员 | 2010-12-24 06:59:36

Re:审查员不用负举证责任吗?

案子1的新颖性有问题。

我觉得,不应该太在乎网路的公开时间。而是,该博士论文的完成时间。或解密时间。

博士论文通过了,只要不须保密,还不是好多人知道了。就到那学校考证一下那学生的博士论文的通过时间就够了。用的着非的哪个网路公开公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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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k2  中级会员 | 2010-12-24 18:54:56

Re:审查员不用负举证责任吗?

那些认为案例1审查员举证不足的同志,很想知道你们觉得博士论文公开日应当如何确定才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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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nie123  中级会员 | 2010-12-24 19:26:22

Re:审查员不用负举证责任吗?

asdk2 wrote:
那些认为案例1审查员举证不足的同志,很想知道你们觉得博士论文公开日应当如何确定才算公平?

公开答辩日(口头公开).最迟向校方递交日(文件公开)就应该算是公开日了.
森棣  认证会员 | 2010-12-24 19:37:21

Re:审查员不用负举证责任吗?

connie123 wrote:
公开答辩日(口头公开).最迟向校方递交日(文件公开)就应该算是公开日了.
越说越深了吧。
硕博士论文是否公开,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还真不好说。有的学校是有规定的,未经导师或学校同意,论文是不能发表的,也就是不能公开了。一般来讲,校方与CNKI网站是有协议的,如果协议约定了交付当年硕博士论文的时间,那交付日就应该算是公开日了。前两年不是有学校跟CNKI打官司嘛,就因为CNKI未经许可就发表了人家的论文,所以现在肯定都有约定了。
asdk2  中级会员 | 2010-12-24 22:35:31

Re:审查员不用负举证责任吗?

那么如何确定校方对CNKI的交付日呢?
connie123  中级会员 | 2010-12-31 07:46:12

Re:审查员不用负举证责任吗?

森棣 wrote:
越说越深了吧。
硕博士论文是否公开,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还真不好说。有的学校是有规定的,未经导师或学校同意,论文是不能发表的,也就是不能公开了。一般来讲,校方与CNKI网站是有协议的,如果协议约定了交付当年硕博士论文的时间,那交付日就应该算是公开日了。前两年不是有学校跟CNKI打官司嘛,就因为CNKI未经许可就发表了人家的论文,所以现在肯定都有约定了。

我觉得,硕博士论文可能隐藏无效危机。案例1那样的申请即使得到授权,也不稳定。没准那天有人来无效你。
一般情况下,是公开答辩的。如果能证明听的人是没有守密义务的人,那么口头公开就成立了。
xingxingzou  注册会员 | 2011-1-2 07:04:16

Re:审查员不用负举证责任吗?

楼主是搞法律的,还是搞专利的?

第一件案例,如果搞专利的就不应该这样置疑论文的“公开”;如果搞法律的就不应该认为审查员“没有举证”。

第二件案例,的确有点奇怪。
ixusi  注册会员 | 2011-1-2 17:34:41

Re:审查员不用负举证责任吗?

第一个案子,我觉得审查员处理得没问题吧?
如果审查员引用了一篇专利文献,公开日在申请日前一天,申请人是不是还要怀疑该专利文献的公开、印刷的日期。。。。

第二个案子,一般审查员都不考虑使用公开的,特别是这些证据要经过当事人质证才能使用才对。。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1-2-9 02:52:06

Re:审查员不用负举证责任吗?

第一个案子
还是有问题的
按照规程规定一般是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或者“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的时间为准
事实上也出现过很早完成论文
但较晚才在这两个全文数据库中出现的情况

还有一种就是审查员可能无法找到合适的时间
从而进行推定
但应该是一般不这么做的

第二个案子问题就不小了
审查员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一般来说是不管丢到无效程序去
因为复审委会从法律角度对证据进行核实
辛巴跳  注册会员 | 2011-2-9 18:59:42

Re:审查员不用负举证责任吗?

很可惜楼主的两个案子都放弃了,看不到后续进展了。
我最近也碰到这样的事,一直在考虑这个问题:审查员,或者说专利局有举证责任吗?
楼主说的两个案子,如果发生在无效阶段会怎么样呢?如果是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了这样的证据,复审委会如何处理?
我觉得第一个案子,也许最后的结果确实是论文公开时间在先,但仅凭CNKI网站的证据肯定是不足的,这个举证责任毫无疑问在无效请求人这里,他还得进一步深挖论文的公开时间,就象后面几楼讨论的那样。
第二个案子,就更滑稽了,用这种证据提无效纯粹是搞笑。
可是如果楼主对这两个案子提复审的话会怎样?其实我非常想看看结果。看大家后面的讨论,似乎都不太乐观,尤其是第一个案子。
这里的差异在于,一个是双方当事人程序,复审委参照了民诉法的证据规则,事实上还要更严格一点;一个是单方当事人程序,地位是不平等的。可是这种做法对吗?
一方面,凭什么行政机关就天然地更有公信力?可以承担更少的举证责任?对它的要求就可以低于公民的要求?这问题往大了说,就是人权了。
另一方面,最终裁决在法院,不管复审还是无效,都是行政诉讼,标准应该是一样的(我猜的)。
希望早日看到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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