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爱随风 wrote:
lz真是用心良苦。不过个人认为本专利之所以没被无效掉,并不说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错误,只能说当时无效宣告的请求人没有检索到证据7作为无效证据而已。证据7或者证据8当然可以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只可惜当时无效请求人没检索到这篇专利而已。
如果非要说果汁局有什么失误的话,最多就是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没有检索到证据7作为对比文件,而使得本专利得以授权。这也是难免的,要不然,每个专利都是必须符合专利法所有规定的,那就不用专利复审委员会了,也就没有无效这个程序了。
本人是坚定的帽派,相信帽是正确选择!
我认为将本贴的证据7结合无效时的证据3就能够无效该实用新型。
其实也不能全怪国治局,因为审查员素质也在进步,过去和现在的审查水平不可同日而语,他们也只按规则办事。
说说我个人的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简单看了无效决定,其中与我们争论最相关的无效决定意见是证据3结合证据为什么不影响实用新型权1的创造性。据审查员认为,证据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证据2中的引流罩一方面是起到对刀片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是提高刀片的转速,降低功率消耗,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技术效果也不相同,不能给出技术启示。从证据2的全文看出,该说明书确实没有给出有关增加循环作用的说明。
再回到本帖的证据7,(根据本人的记忆,证据7的内容与本次考试的内容基本相同),再根据无效时审查员分析证据3+2的思路分析本案,证据7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就是设置引流罩+孔,增加循环作用、充分搅拌的作用(上下孔的作用相同,都能增加循环作用),解决的技术问题二是:通过设置上下孔,在搅拌悬浮颗粒时,使得不同粒径大小的颗粒分层。因此将无效中的证据3结合本贴的证据7,就存在技术启示,完全能够无效该实用新型的权1。
我建议由博派组织,就证据3+证7再次请求实用新型ZL200410036418.4权1无创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