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心情] 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2010-11-9 19:40
470422
zxc112  注册会员 | 2010-11-10 00:46:58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景运嘉文 wrote:
很对不起,考试不适用这条,因为你忽略了,该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呵呵。你这位律师,有点断章取义。

我实在没看出哪里断章取义了,能把您的观点表达的更清楚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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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1457  注册会员 | 2010-11-10 00:53:36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楼主:
我实在看不出来你到底要说什么??
你列举的法条上明明写了:
因应试人员损坏答题卡、填涂不到位或者书写字迹不清等原因导致试卷无法评阅或者影响考试成绩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

这责任不就是应试人员自己负责吗??你写卷子没写到位就是这样啊?

我是快写完第二题看到了,之后马上把第二题重写在答题卡2上,这个考试规则很合理,方便评阅。如果没有这个规矩那个规矩的,那大家还考什么专利法、相关法,全改了,有什么来什么。

有规矩就按规矩来,有人遵守还是大多数人遵守了说明这个规矩有合理性,不能因为个人案例而改变。

我觉得这不是公平不公平的问题,是对法律、法规尊重、重视的基础,还是那句话:要法治不要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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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2001  注册会员 | 2010-11-10 00:53:42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学法条学傻掉了!
不过还是希望那些写错位置的考友们,能得到分数!这样是合理的,虽然对整个考生群当中的人略失公平!
sxzwpswqyy  注册会员 | 2010-11-10 00:55:53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全文 如下:
有关部分考生问题的答复
各位考生:
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已于11月7日顺利结束,现就考试后部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科目一、二的答题卡上手写的个人姓名、准考证号与铅笔填涂的准考证号码中一项遗漏的;
2、科目三的答题卡上条形码损毁或者粘贴错误的;
3、科目三答题顺序不符合要求的。
本着对考生的认真复习和辛勤答卷负责的态度,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在评卷工作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予以更正,请广大考生放心。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9日日
星际猛男  注册会员 | 2010-11-10 02:23:24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试卷属于不属于申报材料中的一种呢??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看来试卷可以补正哦,没答完能不能补上,

试卷属于不属于申报材料中的一种呢??
zxc112  注册会员 | 2010-11-10 06:52:10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好了,大家不要再争了,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我衷心祝愿今年大家都能搞比例通过。
zlymilk  新手上路 | 2010-11-10 07:01:12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唉,通过此次事件,发现行业内竞争原来如此激烈,我们只是因为形式上的失误想要为自己争取下机会,却遭到这么多人的非议

支持zxc112的那句话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zhmliu  注册会员 | 2010-11-10 17:50:49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这个事情讨论的很多,我从一个律师的角度就合法性的问题说几句,至于道德范畴的问题,我不想多说了,有些考生的不仅是撰写水平低下,更是道德水平低下。\"

大家都是就事论事,你个sb说人家撰写水平低下也就算了,说人家道德水平低下不是讨打吗
cpp1230  新手上路 | 2010-11-10 18:37:12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zxc112 wrote:
呵呵,不会人身攻击,我心平气和的说。你说的这种情况,行政机关根本无法判断是形式错误还是实质错误,即,谁知道你是不会做还是填错了,与这次考试的情况有天壤之别。这次的错误,任何人根据答题纸,不依靠其他的任何材料,均可毫无疑问的确定属于形式错误。你认为呢?
你说的这种情况,行政机关根本无法判断是形式错误还是实质错误
zxc112  注册会员 | 2010-11-10 20:03:46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zhmliu wrote:
\"这个事情讨论的很多,我从一个律师的角度就合法性的问题说几句,至于道德范畴的问题,我不想多说了,有些考生的不仅是撰写水平低下,更是道德水平低下。\"

大家都是就事论事,你个sb说人家撰写水平低下也就算了,说人家道德水平低下不是讨打吗

记住,谁笑到最后,谁笑得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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