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心情] 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2010-11-9 19:40
476922
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这个事情讨论的很多,我从一个律师的角度就合法性的问题说几句,至于道德范畴的问题,我不想多说了,有些考生的不仅是撰写水平低下,更是道德水平低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以上规定,考试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大家再往下看。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写错答题纸,是非常明显的形式错误。也就是说,如果果汁局认为这个错误影响其受理或审查行政许可,应要求考生补正。如果果汁局认为不影响,则应继续审查并对符合实质条件的考生授予行政许可(即专代资格证)。司法部去年的做法并不是对犯错的考生网开一面,而是依法行政的体现,否则,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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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ec  专利代理人 | 2010-11-9 20:02:48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zxc112 wrote:
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这个事情讨论的很多,我从一个律师的角度就合法性的问题说几句,至于道德范畴的问题,我不想多说了,有些考生的不仅是撰写水平低下,更是道德水平低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以上规定,考试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大家再往下看。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写错答题纸,是非常明显的形式错误。也就是说,如果果汁局认为这个错误影响其受理或审查行政许可,应要求考生补正。如果果汁局认为不影响,则应继续审查并对符合实质条件的考生授予行政许可(即专代资格证)。司法部去年的做法并不是对犯错的考生网开一面,而是依法行政的体现,否则,就是违法。
呵呵 请问律师大人,既然是形式问题可以改正,那么很多人在试题上选完了答案,而没有来得及涂到答题卡上是不是也可以,要求以试题上的为准,进一步推理,如果是涂答题卡错了行,是不是可以要求依据试题上的记录改正呢。(声明一下本人没有参加本次考试,因而是局外人,请勿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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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3414310  中级会员 | 2010-11-9 20:07:53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有些考生的不仅是撰写水平低下,更是道德水平低下。
有些考生的不仅是撰写水平低下,更是道德水平低下。
有些考生的不仅是撰写水平低下,更是道德水平低下。

楼主你群嘲了。
czhan2010  新手上路 | 2010-11-9 20:58:55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既然某些人在这件事情上的态度显得自己很有规则意识,似乎他就是一个那么品格高尚正义凛然的人,那么我就在楼主的基础之上补充一些现有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上面的规定中“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理解或许存在歧义(可以参考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但是,国知局2008年制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应试人员应当用笔正确,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和填写、填涂准考证号码,必要时粘贴条形码;答题时应当填涂到位、字迹清晰。
        
     因应试人员未按规定填写姓名、填涂准考证号码或者未粘贴条形码导致身份无法确认的,其试卷无效;因应试人员损坏答题卡、填涂不到位或者书写字迹不清等原因导致试卷无法评阅或者影响考试成绩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
      
       上面的规定中导致试卷无效的原因仅限于\"...导致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形,而答题卡位置填错并不会导致身份无法确认。同样,答题卡位置填错也并不会导致试卷试卷无法评阅的情形,因为实务卷是人工阅卷,与选择题是机器阅卷的情况并不相同(某些人举的例子也包括在内)。
      
       根据行政法中法无明文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未有明文规定此种情况会导致试卷或填写的答案无效。因此,从规则上来说,答题卡位置填错并不会影响成绩。
zxc112  注册会员 | 2010-11-9 21:25:02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ghec wrote:
呵呵 请问律师大人,既然是形式问题可以改正,那么很多人在试题上选完了答案,而没有来得及涂到答题卡上是不是也可以,要求以试题上的为准,进一步推理,如果是涂答题卡错了行,是不是可以要求依据试题上的记录改正呢。(声明一下本人没有参加本次考试,因而是局外人,请勿人身攻击)

呵呵,不会人身攻击,我心平气和的说。你说的这种情况,行政机关根本无法判断是形式错误还是实质错误,即,谁知道你是不会做还是填错了,与这次考试的情况有天壤之别。这次的错误,任何人根据答题纸,不依靠其他的任何材料,均可毫无疑问的确定属于形式错误。你认为呢?
闲云绿柳  新手上路 | 2010-11-9 21:31:02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哦,原来这样啊,以前不知道考试还有这许多可以合理争取的部分。估计,写错位置的,影响不大,但是卷面分5分,是要被扣的了,就像明明写着答题纸不允许折叠,不允许答到矩形黑框外,如果我折叠了,答到矩形黑框外,那影响不是致命的,但卷面分5分肯定没了。另外,再延伸一下,卷三不允许把草稿纸撕下来,我还问监考老师了,说是不行。现在根据行政什么什么的规定,就算我撕下来,应该也没问题,不会对我的得分造成影响,否则我可以行政诉讼什么的。还有,试卷考完后,是要收回去的,现在看来,我不给监考老师,自己带走,也对得分没有影响。这样好,明年我再考的时候,把草稿纸撕下来,方便许多;考完后把试卷带走,好好研究下,嘿嘿……
zxc112  注册会员 | 2010-11-9 23:14:58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再次声明一下,我们承认犯了错误,但我们只是在要求自己合法权利。不仅合法,而且合理,有什么错呢?
zxc112  注册会员 | 2010-11-10 00:23:00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最新消息,果汁局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嘿嘿。其他神马都是浮云。。。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0-11-10 00:31:27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zxc112 wrote:
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这个事情讨论的很多,我从一个律师的角度就合法性的问题说几句,至于道德范畴的问题,我不想多说了,有些考生的不仅是撰写水平低下,更是道德水平低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以上规定,考试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大家再往下看。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写错答题纸,是非常明显的形式错误。也就是说,如果果汁局认为这个错误影响其受理或审查行政许可,应要求考生补正。如果果汁局认为不影响,则应继续审查并对符合实质条件的考生授予行政许可(即专代资格证)。司法部去年的做法并不是对犯错的考生网开一面,而是依法行政的体现,否则,就是违法。
很对不起,考试不适用这条,因为你忽略了,该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呵呵。你这位律师,有点断章取义。
zxc112  注册会员 | 2010-11-10 00:46:58

Re:关于卷三写错位置应评分的合法性分析

景运嘉文 wrote:
很对不起,考试不适用这条,因为你忽略了,该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呵呵。你这位律师,有点断章取义。

我实在没看出哪里断章取义了,能把您的观点表达的更清楚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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