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ying wrote:
我的答案是:
权1.一种合金,其特征在于:……,C的含量为0.18-0.30%,……。(注:将原方案中的C的含量为0.1-0.30%改为0.18-0.30%,以使得本方案与附件5(其中,C含量为0.15%)相比具有新颖性)
权2.如权1所述的合金,其特征在于:……,C的含量为0.18-0.27%,……。
与附件5相比,权1具有新颖性,但由于其技术方案没有在在先申请中记载,所以其不能享有优先权。
权2可以享有优先权,理由是:(1)其方案完整地记载在在先申请中;(2)满足优先权期限12个月的规定,并且在先申请没有授权,所以满足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要求。另外,由于被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将在没有公开的情况下被视为撤回,所以不会成为抵触申请。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供参考讨论。 我有一点疑问,就是:
你这样撰写的权利要求,独权不享有优先权,从权享有优先权,这样的话,从权会不会影响你独权的新颖性啊,一般的逻辑上,好像是先有独权的新颖性,从权而自然有新颖性,现在反过来了......
还有件事考完后忘了,是附件5的申请日在前还是在先的实用新型的申请日在前啊?
这题太绕了,看了你撰写的权利要求,我对自己撰写的有点没信心了
我就是直接把优选方式撰写成独权了。然后优先权也能要求得到,新颖性创造性也都满足。缺点就是保护范围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