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3 有没有上位为“枕头晃动装置”的?请报个名!!!!!
我的卷3答案如下,请赐教!
一、 无效
我的答案是:
原权利要求1、2、3、4合并为新的独权1,包括了气囊、隔振器和隔板;
药枕改为独权1的从权;
药物含量改为药枕的从权;
原来也考虑仅将123合并为权利1,但是在论述创造性时难以说清,就把“隔板”加上了;
二、 对比文件3可以作为证据
问题1,该外观设计与修改后的独权相比确实为不同的发明;
问题2:药物属于实用新型,因为限定的是产品
三、 参加理由
代理人必须参加;
公民可以参加,但是没有实体性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等权利
四、新发明的权利要求
1 一种止鼾枕头,包括枕芯和音频检测器,其特征在于枕芯下面设置有枕头晃动装置;
2、引用权1,其特征是音频检测器与比较器连接*****(记不清了)…… ;
3、 引用权1,其特征是晃动装置为多个气囊;
4、 引用权1,其特征是晃动装置为底板、支撑板+****装置(记不清了)……
……
最后将比较器进行分案;
原因:以对比文件2为现有技术,已经包括了音频器及枕芯,故放在前序部分;
此外因为有2个实施例,故可以概括为功能+装置,将多气囊和机构均含在一个权利中,上位为枕头晃动装置,我仔细看过题,确实每个实施例均含有一个“使枕头轻微晃动……”,想起07年的撕开部件,故上位为枕头晃动装置。
将比较器进行分案的原因是采取08年的答题方式,既将“食用油添加部分”既放在从权中,又放在分案中;
至于为什么没有将比较器也放在独权1的特征部分,我是想了很久,本来是写为“权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枕芯和音频检测器,其特征在于枕芯下面设置有枕头晃动装置和比较器,比较器与音频检测器联接……”
但是从保护范围的角度考虑,只要是在现有技术之外,“枕头晃动装置”无疑才是最关键的技术特征,退一步而讲,即使没有比较器,而采取对比文件2的音频检测器和控制器处理方法,一样能起到止鼾的作用,不过是效果不太好而已。
而且将比较器放在从权中,即使独权被无效掉,还可以从权来保护,应该讲保护的范围最广,符合答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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