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好久才明白,LZ想先提交一个带三个独权A、B、C的申请,其中A带有从属权利A+B和A+C,然后等审查员说没有单一性,再把B、C分出来,而原案中依然保有A+B和A+C两个从权。
我在思考LZ此行目的,直接提交两项申请(一项A,另一项B和C),前一项中带有A+B、A+C方案将会对后一项构成抵触,导致后一个无法授权。所以不能直接提交两项。
然而,A的两个从权保护范围是小于分案的,有存在的价值吗?LZ是考虑到分案被驳回或被无效,并且原案的独权也被驳回或无效,那么上面提到的两个从权就起作用了。
好像考虑得太多了吧,题目说仅限于试卷中的现实。明知道需分案的却合案申请,不是多费好多周折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