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nyy wrote: 控制方法和装置分案是毫无疑问的。俺是审查员,不过俺看附件2、3看了半天也没看出为啥附件3的导流结构和本申请不同。但是凭着感觉肯定是分流罩和孔,就这么走了下去。反正其他思路都一样,但是没强调D2的导流罩是固定在连杆上(从图上一直没看出来,出卷子的人怎么不考虑下非机械的啊?)不知道能不能及格。 BTW: 题目真多,新买的圆珠笔写了半截。
pluto wrote: 第三题感觉有个悖论。 如果写上最大范围,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因为附件5为抵触申请,公开了更小的一个范围或点值,那么在审查阶段,事实上可以采用具体放弃的修改方式改成?<X<=?的形式以克服新颖性的缺陷,但优先权已经享受过了。 现在的问题是,直接写成这种形式看来是无法享受优先权的,因为在先申请没记载这个方案。 前后矛盾是不是?
乱世枭雄 wrote: 觉得不认为应该包括方法独权。 要是买个豆浆机用之前还要申请方法许可岂不是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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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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