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w wrote: 我认为从属权利要求5“所述撕开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这个应该写进权1,是必要技术特征。
gwpatent wrote: 纠结什么,可是说说啊! 我对这个权利要求3说的粘接这个技术特征,我认为写在权利要求1比较合适,因为:三个实施例都是通过粘接实现的,不知道为什么权1中用了一个功能限定,有不支持之嫌! 请高手指点!
cchhkk wrote: 2.权5引权1至4对吗? 吴老说过,进一步要作限定的技术特征必须是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特征。 而权5中的粘结力等等也不是权2中包含的内容啊,权2只提到了撕开部件,根本没提内外包装层! 同理权3和权4也没有包含!
cchhkk wrote: 4.权6引权1-4,特别是权6引权4恰当吗,权6是对权4中设置在内表面的限制吗 这样引用的感觉好像还有这么一个技术方案,就是所述撕开部件设置在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的内表面,其两端不不不不不在所述不透气性包装层的边缘处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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