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rmycall wrote: 这个问题我刚刚在思博上也刚刚问过,还没得到答案,前面有同志提到如果说明书中有提到就不超,可是说明书的文字往往与权利要求书是对应的,只不过稍有改动,我不太明白,说明书是否清楚的提到了那种合并后的技术方案,比如,说明书是这样写的: 一种A。 作为A的一种改进,还包括B。 作为A的一种改进,还包括C。 作为A的一种改进,还包括D。 作为A的一种改进,还包括B、C、D。 这种情况,说明书中似乎没有记载A+B+C这个方案,此时,还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A+B+C吗?借帖提问,盼高手解答。
zcjcat wrote: 就目前这个写法来看,不可以,因为前面有明确的“作为A的一种改进”,建议以后写成作为本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的改进,还可以包括……
hearmycall wrote: 不好意思,上面提问时写错了,其实我通常是写成作为本发明的一种改进或者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改进的,依你的意思,就是说此处的“本发明”,“本实用新型”代表了前述所有提到过的技术方案了?如果这样理解,确实在A+B的说明后写上作为本发明的一种改进,还包括C确实提到了A+B+C这种方案了,不过这样和权利要求书还对应吗?呃,其实我已经倾向于不超范围了,只是还有小小疑问,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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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龙一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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